初级经济法·郭守杰基础班·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1)

初级经济法·郭守杰基础班·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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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2010年本章的考试分值为9分(单选题3题3分、多选题3题6分)。2010年教材新增了不同税种的“税收减免”等具体规定,复习难度骤然加大。2011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小幅调整。在2011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15分左右,考生应重点关注不定项选择题中涉及房产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问题。第一节房产税法律制度一、纳税人(★★★)(P157)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

2、、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1.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2.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3.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解释】产权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为了某种需要,将自己的房屋在一定的期限内转让给他人使用,以押金形式换取一定数额的现金(或者实物),并立有某种合同(契约)的行为。在此,房屋所有人称为房屋“出典人”,支付现金的人称为房屋的“承典人”。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5.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租赁、出典)纠纷未解决的,房

3、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6.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7.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例题1·判断题】张某将个人拥有产权的房屋出典给李某,则李某为该房屋房产税的纳税人。( )(2008年)【答案】√【解析】房屋出典的,承典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人。【例题2·多选题】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房产税纳税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产权属于国

4、家所有的房屋,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人B.产权属于集体所有的房屋,该集体单位为纳税人C.产权属于个人所有的营业用的房屋,该个人为纳税人D.产权出典的房屋,出典人为纳税人【答案】ABC【解析】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二、征税范围(★)(P158)1.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不包括农村。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不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例题·多选题】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缴纳房产税的有()。A.某宾馆的

5、围墙B.某宾馆的室外游泳池C.某企业的办公楼D.某房地产公司出租的写字楼【答案】CD【解析】(1)选项AB: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室外游泳池等),不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2)选项D: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三、房产税的计算(★★★)(P159)【解释】房产税按“年度”计算。1.从价计征(1)以房产余值(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为计税依据(2)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

6、2%【解释1】具体扣减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试题中肯定会明确给出。【解释2】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解释3】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包括: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解释4】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

7、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2.从租计征(1)按房产租金收入的12%计征(2)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解释】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相关链接】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居民住房适用1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3.特殊规定(1)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2)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

8、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3)对于融资租赁的房屋,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4)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按照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出租房产的,按照租金收入计征。【例题1·判断题】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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