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新版)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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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3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已于2004年3月15日经第6次部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部长 张春贤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新、旧条文对照)第一章 总 则新  部  令老  办  法  第一条【目的和立法依据】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搞好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2、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大修和改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法律规定】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 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四条【验收划分】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

3、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主要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监理工作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  竣工验收主要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五条【验收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

4、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  1、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  3、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4、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5、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  6、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等。  第六条【验收权限】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  竣工验收由交

5、通部或批准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主持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原则要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九条 验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通过验收对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作出恰当的评价。对有争议的问题,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合理解决。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八条【验收条件】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

6、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五条 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交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

7、收。  第十条 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  2、按附录A第三、四部分要求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3、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准备好总结报告材料;  4、质量监督部门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并编写完成了工程质量鉴定书。  第九条【验收申请】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全面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核实具备交工验

8、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条【验收内容】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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