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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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清单(共231项)填报单位(公章):年月日序号事项名称类别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备注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政许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2权限内燃气经营许可及燃气设施改动审批行政许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2、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3、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3权限内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权限内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行政许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781商品房预售许可行政许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一)已交付全部土

4、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2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行政许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

5、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3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划拔建设用地前,应当取得项目所

6、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78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政许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7、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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