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西充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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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2-1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6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责任主体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需现场踏勘的,组织现场踏勘。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

2、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7--4222761355表2-1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

3、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4、,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责任主体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需现场踏勘的,组织现场踏

5、勘。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7--4222761355表2-1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

6、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7、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责任主体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需现场踏勘的,组织现场踏勘。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8、,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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