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知识——外贸财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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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贸财务管理规定(2003年9月14日颁布施行,2004年1月1日通过修正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外贸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外贸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政策。第三条外贸企业进行外贸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外贸法规、政策,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第二条合同签订第四条订立经济合同,应当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不得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第五条经济合同,必须采用公司标准合同文本。采用非公司标准合同文本的需公司法律和财务部审核,由公司主管领导批

2、准后方可对外签约。第六条合同谈判、签订实行分级审定责任管理(一)自营合同金额在贰拾万美元(含贰拾万美元)以下,由业务部经理、外贸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及财务部审批后签约;贰拾万美元以上,由业务部经理、外贸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及财务部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定后签约。(二)代理合同不需垫付资金的,金额在壹佰万美元(含壹佰万美元)以下,由业务部经理、外贸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及财务部审批后签约;壹佰万美元以上,由业务部经理、外贸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及财务部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定后签约。(三)代理进口合同需垫付资金的,由业务部经理、外贸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及

3、财务部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定后签约。(四)代理出口合同需垫付资金的,垫付金额在伍拾万人民币以下,由业务部经理、外贸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及财务部审批后签约;垫付金额在伍拾万人民币以上,由业务部经理、外贸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及财务部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定后签约。(五)代理进出口原则上不垫付资金。1.为被代理方垫付资金后,前帐不清原则上不能再次垫付;2.外贸分公司垫付资金总额超过500万后,再行申请垫付时,须总经理签字。第七条合同签订原则上应保证一定的毛利率。(一)自营进出口合同毛利≥RMB0.35元/1USD。(二)代理进口合同1.代理进口合同公司不需垫付货款的,毛利≥

4、合同总金额1%;2.代理进口合同公司垫付货款的,毛利≥合同总金额的4%。(三)代理出口合同1.代理出口合同公司不需垫付税款的,毛利≥RMB0.08元/1USD;2.代理出口合同公司垫付税款的,毛利≥RMB0.14元/1USD。3.代理出口合同需公司支付预付款的:预付款项不超过30%的,毛利≥RMB0.30元/1USD;预付款项不超过40%的,毛利≥RMB0.35元/1USD;预付款项不超过50%的,毛利≥RMB0.40元/1USD;预付款项不超过60%的,毛利≥RMB0.50元/1USD;预付款项原则上不允许超过60%。第八条合同签订前,业务主办人员须如实填报“合同审批单”

5、,报经审定后签约。第九条合同签订后,业务部门应把合同和“合同审批单”各复印一份报送财务部存查,以便财务部门及时筹措资金,并监督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第十条签订后的合同,如合同的条款等有变动需更改,必须经过重新批准,方可执行。第三章资金供应、货款收付及结算第十一条财务部根据业务部门上报并经批准的月和周资金使用计划,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外贸业务正常进行。第十二条进口合同采用货到付汇方式的,在货物报关进口后,业务部门应填报“国外付款通知单”同时提供进口发票、进口货物报关单、运输单据,报财务部审核后付款。第十三条进口合同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业务部门应根据进口合同条款填妥银行印制的“开

6、立信用证申请书”,同时须填报“开证通知单”,经财务部审核盖章后,报送银行办理开证手续。信用证项下付款,由业务部门审查银行转来的单证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财务部送银行办理承付或拒付。第十四条代理进口合同,在进口报关前应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进口海关税金,国外货款的支付应在收齐委托方款后,业务部门填报“国外付款通知单”,同时提供进口发票、进口货物报关单、运输单据,报财务部审核后付款。第十五条进口客户来款后因故未能执行合同需要退款的,必须由客户出具书面委托,业务部门签章后,报财务部审核后退回原付款单位。第十六条出口合同预付款,必须在收到外商信用证(或采用、办理出口

7、信用保险)后或对外采用付款交单方式结算时方可办理,预付时必须填报“国内付款通知单”,经财务部审核并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第十七条货物出口报关后付款,业务部应填报“国内付款通知单”,同时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报财务部审核后付款。第十八条货物报关出口后,业务部应及时办理托收、议付手续,及时收汇,保证资金安全。第十九条进出口佣金的支付原则上要求在确保公司的利益下适当支付,并需提供发票及合同。第二十条进出口合同运费的支付应在“合同审批单”的预计金额内凭运输单据和运输发票支付,超出部分须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办理。第四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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