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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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打印本页  本章基本内容框架    本章重点内容有:税务管理、税款征收制度、法律责任。  本章难点问题是: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各自形式与适用条件,延期纳税,税款多退少补,滞纳金规定,偷税、抗税等妨碍税款征管行为(或犯罪)的界定与处罚规定。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了解)    第二节 税务管理(熟悉)  税务管理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环节,教材中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税务登记、帐证管理、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管理。  一、税务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  (二)变更税务登记  (三)注销税务登记 

2、 二、帐薄、凭证的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三、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方式:  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  (二)延期申报管理:  纳税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第三节 税款征收(掌握)  一、税款征收原则:  重点关注:税款优先原则,具体有三优先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3、;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方式:七种  三、税款征收制度: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2.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3.税收滞纳金征

4、收制度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减免税收制度  5.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1)税额核定制度  (2)税收调整制度  6.税款征收程序如下:  核定应纳税额;责令缴纳;扣押商品、货物;解除扣押或者拍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抵缴税款。  7.税收保全措施  (1)含义: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

5、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2)税收保全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3)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能适用该措施。  8.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含义: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两种主要形

6、式: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用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范围之内。  (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  不仅可以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且可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4)滞纳金的强行划拨。  滞纳金不同于罚款,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  9.欠税清缴制度  征管法在欠税清缴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三

7、项措施:  (1)严格控制欠缴税款的审批权限。  (2)限期缴税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确定税款优先原则。  (4)建立欠税清缴制度,扩大了阻止出境对象的范围。  10.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1)税款的退还  ①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无限制);  ②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

8、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2)税款的追征。  ①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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