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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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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总则第一条学院的固定资产是学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及师生员工学习、生活的物质条件。为了规范对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学院财产安全,管好、用好我院固定资产,按照统一核算、分口管理、层层负责、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院各管理部门应在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维护过程中加强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第三条各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如遇调动,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调动手续。二、固定资产的范围和计价第四条固定资产的范围1、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2、500元以上,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再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2、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如:图书、桌、椅、凳、教学标本等专用设备或一般设备,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3、 凡符合上列条件之一者,无论自购、自制、捐赠或调拨均应计价列入固定资产。第五条固定资产的计价1、 购入与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运杂费、安装费等入账。2、 自制、改装的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入账。3、 新建房屋、建筑物根据竣工后整体决算价入账。房屋、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扩建、应按照改建、扩建发生支出减去改建
3、、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净增加值入账。4、 无偿调入与捐赠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发生的相关费用入账。5、 原固定资产增添零配件(不含维修消耗品),按实际开支金额加原值入账。6、 原固定资产部分拆除与毁坏,按实际情况减少其原值。7、 调出、变卖、报废的按原值注销。8、 其它原因造成盘盈、盘亏按原价或市场价作增加或减少账务处理。三、固定资产管理第六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由财务部门对本校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行价值形态管理,按资产分类设置总分类账、二级明细分类进行金额核算。1、 总务处负责房屋、建筑物、行政办公专用设备及一般设备管理。2、 教务处
4、负责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管理。第七条固定资产的采购1、各管理部门根据学院资金情况和工作需要,依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购置计划,并按照有关报批、审批程序审批后,报财务处监督执行。2、各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利用原有设备统一调配使用,提高设备利用率。3、对万元以上(含一万元)固定资产的投资,各管理部门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写出可行性论证报告,报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方可执行。4、有关政府采购项目,由有关职能部门按要求完成技术性操作后,由总务处报送市政府采购办,市采购办批准后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5、有关部门采购物品时,必须取得合法的有关凭证,并由经办人、
5、验收人、批准人签字,随入库单到财务处报销。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报废、报损、转让、出售)1、 学校成立固定资产处置鉴定小组,由纪检部门、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负责全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废鉴定工作,并负责写出鉴定报告。2、 固定资产处置。单台(件)账面价值在5000元以上和一次处置账面价值累计超过20000元,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学院资产鉴定小组鉴定,报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经批准后,财务处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3、 处置在限额以下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资产鉴
6、定小组写出鉴定报告,报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进行处置,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国资管理部门备案。4、 财务部门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和〈〈核准处置资产清单〉〉调查有关资产、资金项目。5、 固定资金的变价收入一律上交财务部门,专项用于新增固定资产的购置。6、 任何部门无权对所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和报废。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 为了增加监控机制,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清查,每年进行两次,主要采取“核对法”和“实地盘点法”两种。具体做法:每年6月份由财务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相互核对账目,如有差错,要及时查实纠正:每年12月份,归口管理部门与使用
7、部门进行实地盘点,并填写盘点表,报财务部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账、卡、物三相符,堵塞漏洞,减少损失。五、附则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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