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税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值税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ID:6399670

大小:25.0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01-12

值税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_第1页
值税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_第2页
值税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_第3页
资源描述:

《值税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第一节值税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摘自《永财通字【2003】第0018号》根据最近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税发[2003]第17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各分公司独立纳税实体应认真依照本通知规定时限操作,并转发各独立核算子公司。现将全文转发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和现行增值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规定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

2、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2003年3月1日前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2003年9月1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3、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