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政厅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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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民政厅权力清单     (共64项) 序号    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行政许可(共4项)   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3条、第7条、第16条、第20条、第21条、第23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3条、第5条、第9条、第15条、16条、第17条    3地方性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

2、00号)第6条、第9条、第11条、第12条、第15条、第16条、第19条    4建设公墓审批《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行政处罚(共35项)    1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予以撤销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2条    2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予以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第1项、第33条第2款    3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3、进行活动的,予以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第2项、第33条第2款    4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予以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第3项、第33条第2款    5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第4项、第33条第2款    6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

4、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第5项、第33条第2款    7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予以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第6项、第33条第2款    8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予以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第7项、第33条第2款    9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

5、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予以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第8项、第33条第2款    10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的,予以撤销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4条    11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2条、第3条    12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

6、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批准的,予以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4条    13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予以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第1款第1项、第25条第2款    14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予以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第1款第2项、第25条第2款    15民办

7、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予以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第1款第3项、第25条第2款    16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第1款第4项、第25条第2款    17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予以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第1款第5项、第25条第2款    18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予以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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