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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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深圳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共7章,86条。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经营4第一节房地产开发企业4第二节房地产开发5第三节房地产经营7第三章房地产经纪10第一节经纪人员和机构10第二节经纪行为12第四章房地产估价17第一节估价人员和机构17第二节估价行为19第五章房地产行业组织23第六章法律责任25第七章附则28深圳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

2、和估价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活动,实施房地产行业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释义)本规定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及配套设施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租赁商

3、品房的行为。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人员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或者居间等专业服务并收取报酬的行为。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是指房地产估价人员和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委托,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合理价格进行估算和判定并收取报酬的行为。第一条(基本原则)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业务活动和结果。第二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市政府房地产管

4、理部门是房地产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地产行业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房地产行业组织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对房地产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第三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房地产信息系统,公示相关信息,加强行业管理。主管部门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活动中应当使用示范文本的各类合同书、申请表、报告等,有关企业和个人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建立或者下载使用示范文本。房地产信息系统的使用者应当进行数字认证,以获取相应的操作权限。数字认证的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四条(监管措施)

5、主管部门建立房地产市场巡查和年度检查制度。主管部门在履行检查和监管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企业,查阅、摘抄、复制与业务相关的材料;(二)要求被检查企业和人员提供资质证书、资格证书、项目手册、业务相关资料及有关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的文件和资料;(三)纠正企业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一条(诚信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行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诉讼及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行政处罚及

6、刑事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诚信档案。第二条(年度评价)行业组织每年度对在本市开展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业绩、信用记录等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三条(禁止擅自组织或参加评比)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不得擅自组织或者参加未经批准的各类评比、排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参加评比、达标、赞助和展销等活动。第一条(培训和后续教育)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主管部门和行业组

7、织开展的业务培训和后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经营第一节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要求)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业务的企业法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发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第三条(申请资质证书)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新增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核发资质证书:(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企业章程;(四)法定代表人

8、以及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六)项目资本金的资金证明;(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八)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后二十日内,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省或者国务院建设管理部门核定资质等级的,由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初步审核后,报省或者国务院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相应的资质证书。第一条(登记事项变更)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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