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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2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诉讼时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辽宁中公教育:http://ln.offcn.com【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诉讼时效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一、概念诉讼时效是权力受到侵害后,权力人如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权力,其权力即不再受诉讼保护的制度。它属于消灭时效,它的完成只消灭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力。二、种类根据《民法通则》和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诉讼时效的种类有: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1、一般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
2、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特别诉讼时效它与普通诉讼时效相对应,仅适用于法律指定的某些民事权力。如《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权力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三、中止与中断《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期间
3、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以上是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诉讼时效知识点为考生做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辽宁事业单位考试网:www.zgsydw.com/liao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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