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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适用地区:江苏省发文时间:2010年07月08日发文字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第001号法规正文: 现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统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方便基层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2、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及其他现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包括纸质手册、电子手册和电子账册。 第三条 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的税收管理。 第二章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登记 第四条 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应在取得主管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账)册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下列资料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附件一)及相关电子数据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一)实行纸质手册的生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
3、务批准证》; 2、主管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纸质手册; 3、进料加工贸易合同;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实行电子手册的生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2、经主管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 3、进料加工贸易合同;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实行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盖联网企业公章); 2、海关盖章确认出具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备案证明》和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打印件; 3、进料加工贸易合同;
4、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纸质手册和电子手册的登记号码分别为海关确定的手册号。使用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将电子账册按海关确定的核销时段划分为若干个独立的分册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进行分别登记。电子账册第一个核销阶段,可视作第一个分册,分册的登记号码为电子账册号+001;电子账册第二个核销阶段,可视作第二个分册,分册的登记号码为电子账册号+002;以此类推。第六条 使用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的期限,除第一分册为取得海关核发后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其他分册为上一分册核销阶段结束的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 第七条 纸
5、质手册、电子手册、电子账册的分册的有效期按照海关确定的进料加工手(账)册的有效期填报。 第八条 实行纸质手册、电子手册的生产企业,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实行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计划分配率按照最近一期已核销分册的实际分配率或已核销电子手册的实际分配率确定。若登记时无法取得已核销电子手册或电子账册分册的实际分配率,则按原电子手册的计划分配率或按以下方法计算确定计划分配率:计划分配率=上年度出口产品销售成本中的进口料件金额/上年度进料加工出口产品销售收入×100%。 第三章 进料加工贸易的申报、审核及免税证明出具 第九条 从事进料加工
6、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附件二)及相关电子数据: 1、进口货物报关单; 2、进口发票; 3、进料加工登记手(账)册;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生产企业进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应打印《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附件三),随退(免)税申报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主管国税机关对生产企业申报的退(免)税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进料加工数据方可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附件四)。 第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月底前,将当月出具的《生产
7、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等单证资料随《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附件五)反馈给生产企业留存备查,由生产企业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征(免)税申报;同时,将证明和对应的电子数据传递给该企业主管征税部门。主管征税部门应于次月对该企业的纳税申报相关项目进行核对。 生产企业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次月,应根据证明上注明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填列《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附件六),并报主管征税部门。 第四章 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 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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