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文件范本(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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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文件范本(试行)卫生部二00一年十一月前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关于整顿和规范医药市场的意见》(国办发[2001]17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为了规范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卫生部等部门在总结河南省、海南省、辽宁省、厦门市等试点地区运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卫生部以《工作规范》为依据,组织编写了这套《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议价采购文件范本(试行)》(以下简称《文件范本》),供各地在开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时使用。《文件范本》是保证《工作规范》贯彻落实的技术操作性文件。从2001年12月起,各地组织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活动,都必须把《文件范本》中的相关内容作为招标和议价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评标和议价时,也必须采用《文件范本》中的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文件范本(试行)评标、议价标准和方法。在使用《文件范本》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文件范本》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明确了 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为所有合格的药品供应商提供了公平竞争机会。贯彻《文件范本》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转换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模式具有积极地推动作用。二、药品集中招标和集中议价是两种不同的采购方式。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集中招标采购是一种法定采购方式,其投标报价过程是保密的,固定的;集中议价不是法定采购方式,其报价过程是公开的、动态的。二者遵循的原则是一致的,都必须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集中议价采购是集中招标采购的必要补充。通过集中招标采购不能成交的品种都可以通过集中议价采购成交。两种采购方式可以同时在一次采购活动中应用。先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然后将通过集中招标采购不能成交的品种纳入集中议价采购目录,进行集中议价采购。两种采购方式在一次活动应用时,必须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在议价采购公告发布前,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就投标品种进行价格谈判。三、《文件范本》是针对当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制定的。执行《文件范本》对于纠正药品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纠风、药监、经贸、价格、工商等部门,加强对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当事人的监督,确保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活动健康开展。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文件范本》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文件范本》 报卫生部备案。各地对《文件范本》进行修改时,涉及对《工作规范》相关内容的调整,必须报卫生部审查批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当事人对《文件范本》不能随意修改。有关当事人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文件范本》提供的格式编写《集中招标采购须知》、《集中议价采购须知》前附表和《通用合同条款》前附表,编制《药品需求一览表》和其它附表。根据采购活动的具体情况确实需要对《集中招标采购须知》、《集中议价采购须知》和《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修改的条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招标人在将招标、议价文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时,《集中招标采购须知》、《集中议价采购须知》和《通用合同条款》不须提交。目录刖目i名词术语对照表iii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程序示意图iv第一章集中招标采购须知及前附表1 1.1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须知前附表11.2总则41.3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51.4招标文件61.5投标文件的编制81.6投标文件的递交111.7开标与评标121.8定标15第二章集中议价采购须知及前附表182.1集中议价采购须知前附表182.2212.3集中议价采购主体22 2.3议价文件242.4报价文件的编制252.5报价文件的递交282.6集中议价的程序和办法292.7药品购销合同32第三章评标标准和方法363.1总则363.2定量评价指标体系373.3评标方法403.4附43第四章通用合同条款及前附表45 4.1通用合同条款前附表454.2通用合同条款46第六章书面评标报告格式535.1书面评标报告的编制535.2书面评标报告的内容535.3书面评标报告格式545.3.1书面评标报告封面545.3.2基本情况(一)545.3.3基本情况(二)555.3.4基本情况(三)565.3.5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575.3.6开标记录 (一)585.3.7开标记录(二)592.1.8招标药品一览表602.2.9废标情况说明表612.3.10评标标准和方法622.4.11评标积分一览表632.5.12推荐的中标候选品种642.6.13推荐的替补中标后选品种652.7.14需要澄清、说明的事项66第七章应用文件参考格式672.8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公告672.9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投标邀请函69 2.1医疗机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公告712.2药品需求一览表732.3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742.4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投标函772.5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投标报价表格式782.6疗机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药品供应商报价函792.7医疗机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报价表812.8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资质证明文件822.8.1申请人须知82 2.1.1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832.1.2营业执照(复印件)832.1.3GMP(GSP)证书(复印件)832.1.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842.1.5药品生产企业授权书852.1.6药品生产企业资格证明862.1.7药品批发企业资格证明882.2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通知书902.3医疗机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成交通知书922.4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未成交品种通知书932.5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购销合同格式94 6.15医疗机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药品购销合同格95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程序示意图建立集中招标采购管理组织 择优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招标采购药品目录提交药品采购历史资料编定评标准和方法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召开信息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截止开标 编制议价文件发布议价公告召开信息发布会议价文件的澄清报价截止价格谈判分层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定量评价确定入围品种定性评价确定中标候选品种招标人确认中标品种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本规范名词术语对照表集中招标采购集中议价采购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评标文件议价文件评标标准议价标准评标方法议价方法投标报价投标函报价函投标报价表报价表 投标有效期报价有效期 中标成交中标候选品种成交候选品种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中标人成交供应商书面评标报告书面议价报告 第一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须知及前附表1.1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须知前附表序号项目内容1经办机构名称及地址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2招标人名称地址1、名称:地址:2、名称:地址:3、名称:地址:3投标有效期开标后日4副本份数:5投标文件的组成1、投标函;2、投标报价表;3、资质证明文件;4、产品证明文件;5、样品;6、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文件; 6投标文件递交地点7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时分8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时分地点:八、、•9评标标准1、质量(分):(1)(2)2、价格3、服务(分):(1)(2);4、信誉(分):(1);(2);10评标方法1、用综合评价方法;2、通过定量评价,得分最多个品种为入围品种;3、通过定性评价,得票最多的品种为中标候选品种;11定标方法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候选品种范围内确认中标品种。12经办机构招标服务费标准和收费办法1、收费标准:2、收费办法:中标人在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缴纳,以合同采购数量、价款为准计算13药点:八、、•个月,14采购周期止。15评标定标结果公示地点日期时间:年月地点: 16中标品种首次供货日期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日之前,中标人开始对所有招标人供货 1.1.1本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对《文件范本》的修改内容序号条款号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修改内容1.2总则1.2.1定义本须知下列用语的含义是:(1)“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指多家医疗机构采用招标采购方式以相同的价格购买药品和伴随服务的行为。招标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药品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药品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1)“招标人”,是指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2)“投标人”,是指向招标人提供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3)“经办机构”,是指招标人联合组建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事机构,或招标人委托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中介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社会中介组织。1.2.1适用范围(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等部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制定本须知。(2)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适用本须知。(3)上述医疗机构作为招标人,必须把本须知作为招标文件的不可修改的组成部分。1.2.2应遵循的原则(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2)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3)利用法律手段强化竞争机制,贯彻统一、规范、简化、高效的要求。(4)对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药品,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1.2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13.1招标人及其资金来源(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全部登录在本须知前附表中。(2)招标人将履行《工作规范》明确的各项职责,杜绝《工作规范》禁止的各种不规范行为。(3)资金来源是招标人的药品周转金或其他自有资金。招标人对中标药品将按照通用合同条款前附表明确的办法与中标人结算货款。1.3.2合格的投标人(1)投标人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2)商业信誉良好;3)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前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法记录;6)法律法规定的其他条件。(2)招标人接受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投标。药品批发企业作为投标人,可提交能够证明其投标药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 (3)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4)投标人在参加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前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因严重违法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的,招标人可拒绝接受其投标。(5)投标人不得与本采购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产权关系。1.3.3中标药品的配送(1)投标人应当具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满足所有招标人临床用药需求的配送能力。(2)药品生产企业作为投标人,其中标品种可以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以生产企业委托批发企业或者其他物流企业代理配送。(3)招标人通过评审和比较,确认投标人不具备对所有招标人进行及时配送的能力,可宣布投标人为不合格。1.3.4合格的药品(1)投标人所提供的必须是其合法生产或代理的药品,并能够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品牌、产地、质量、价格、效期及时供货。(2)招标人将通用名相同的投标药品按专利保护期内的专利药品和做优质优价中成药(以下简称专利药品)、通过GMP认证企业生产的药品(以下简称GMP药品)、未通过GMP认证企业生产的药品(简称非GMP药品)分类,按类别进行评审和比较,分别确定中标候选品种。投标人应按照上述分类要求分别进行投标。(3)失去专利保护的专利药品按GMP药品投标。(4)专利药品的投标人须提交专利证明文件。在专利保护期内被仿制的药品,仍按专利药品投标。 (5)对招标人按剂型评标的药品,投标药品规格应当齐全。规格不齐全的一般为不合格。1.4招标文件1.4.1招标文件构成(1)招标文件包括:1)投标邀请函;2)招标采购须知及前附表;3)药品需求一览表;4)通用合同条款;5)投标函6)投标报价表;7)资质证明文件;8)产品证明文件;9)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1.4.2招标文件的澄清(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澄清要求,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下同)通知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将予以答复。对澄清要求的答复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2)经办机构对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并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收受人。对书面答复之外的其他答复不应成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1.4.2招标文件的修改(1)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招标人可通过经办机构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要求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可按照本须知的规定,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提出澄清要求。(3)为保证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研究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经办机构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1.5投标文件的编制1.5.1投标的语言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资质证明文件)以及投标人与经办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用其它语言打印的资料,但有关段落必须译成中文。1.5.2投标文件构成投标文件包括:(1)投标函和投标报价表;(2)资质证明文件; (3)产品证明文件;(4)样品;(5)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1.5.1投标函及投标报价表(1)投标人应完整填写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函格式和投标报价表。说明所提供药(2)投标报价表标明的单价应为包括所有税费在内的货架交货价,即投标人对招标人的实际供应价。无论同一集中招标采购组织中的招标人的采购批量、配送费用存在何种差别,每种药品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3)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投标人所报出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4)招标人和投标人可根据不同的结算条件协商确定中标药品价格优惠比率,该优惠比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变更。1.5.2资质证明文件(1)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应能够证明自己有资格参加投标,并说明中标后的合同履行能力:1)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财务、技术、生产和服务能力;2)投标人是药品生产企业,但其按照合同提供的药品不是自己生产的,则投标人应提供委托加工的批准文件和委托加工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3)投标人是药品生产企业,需委托药品批发企业或配送企业代理配 送和伴随服务,投标人应提供代理配送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4)投标人是药品生产企业,要求直接对招标人提供配送和伴随服务,投标人应提供证明自己具备配送和伴随服务能力的资质证明文件。5)对政府定价药品,投标人应提交中央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批文。(2)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通过审核后,将成为评标的重要依据。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不齐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3)招标人对投标人所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仅负审查的责任。即使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通过了审查,在评标过程中乃至定标后,如发现投标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不合法或不真实,招标人仍可追究投标人的法律责任。1.5.5产品证明文件(1)投标人提交的产品证明文件应能够证明自己提交的产品是合格的,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1)投标人应提供投标药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其中进口药品须提供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药检报告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其它药品须提供符合药监部门要求的药检报告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2)投标人应提供投标药品的原料药质量证明文件。其中进口原料须提供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药检报告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国产原料须提供符合药监部门要求的药检报告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药品生产企业使用的国产原料不是自己生产的,应提供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和产品证明文件。3)非GMP企业委托GMP企业加工的药品,应提供药临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委托加工企业的资格证明文件。(2)投标人提交的产品证明文件审核通过后,将成为评标的重要依据。如投标人提交的产品证明文件不齐全、不真实、不合法,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3)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样品,作为招标人评价包装及制剂外观和实用性的依据。如投标人要求退还样品,经办机构应保持样品质量的完好并在药品购销合同签定后予以退还。1.5.6投标有效期(1)投标文件应从开标之日起,在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人可在征得投标人同意后适当延长报价有效期。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1.5.7投标书的式样和签署(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和本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如正本的内容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2)投标文件和所有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书写工具书写,并由投标人或经投标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投标文件中。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件外,投标的每一页均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3)除投标人对差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人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以示负责。(4)如招标文件附有资质及产品证明文件粘贴册,投标人应按照规定格式对各种证明文件进行整理粘贴。1.5.9投标货币无论药品的来源如何,投标人均应以人民币报价。1.6投标文件的递交1.6.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用单独的信封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这些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外层信封应标明招标经办机构的名称、地址和邮编,并标明开标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地址和邮编,以便其投标不被接受时能够原封退回。(2)如果外层信封密封不严,则招标经办机构对投标文件非人为因素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启封的投标文件,招标经办 机构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1.6.1投标截止时间(1)经办机构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截止时间。(2)招标人因修改招标文件,可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经办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3)经办机构将拒绝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1.6.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经办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投标人发出的书面通知。(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从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1.7开标与评标1.7.1开标(1)招标人将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了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时应邀请有关行政主管监督部门或者公证机构参加,对开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确认也可以由应邀出席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证机关负责。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其他主要内容。(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并宣读。在开标时没有当众拆封、宣读的投标文件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拆封。(4)经办机构应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应包括在开标时宣读或公布的全部内容,并存档备查。1.7.1评标过程的保密性(1)从公开开标到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有关的资料以及定标意见相关的事项,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2)招标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1.7.2投标文件的澄清(1)在评标期间,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有关澄清的答复可以书面形式提交。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如需要澄清的问题较多,招标人可以召开会议邀请投标人到会予以澄清。 1.7.1投标文件的初审(1)开标后,经办机构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明显的计算错误,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投标文件的编排是否有序。(2)在评标开始前,经办机构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1.7.2评标委员会(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药学、临床医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参与评标的专家人数应为9~25人单数,其中药学专家占专家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1/2。(2)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有关部门或者公证机关的监督下,从省或市(地)卫生行政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专家库中,按照采购活动的特点和需要分层随机抽取专家。抽取时,除了考虑评标委员会的专业构成外,还应考虑采购量大、有特殊用药需求的招标人有一定数量的专家进入评标委员会。从抽取评标专家到开始评标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在抽取评标专家时,应抽取足够数量的预备替补专家,在评标专家因故缺席时及时予以替补。(3)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者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将予以更换。评标专家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4)评标委员会将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专家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 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入围品种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5)评标委员会只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品种进行评审和比较。1.7.1评标原则(1)科学评估、集体决策,体现公开、公平、公正。(2)坚持药品质量第一,兼顾药品价格,不保证最低投标报价中标。(3)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以综合评价为主。(4)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用药差异,满足不同人群的用药需求。1.7.2评标标准和方法(1)评标委员会采用《工作规范》明确的办法对投标品种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要素包括药品质量、价格、配送服务和商业信誉等。在确定定量评价要素时,将优先考虑以下因素:1)药品质量和产品包装的实用性;2)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技术水平、生产管理经验、质量保证能力和品牌知名度;3)配送企业的经营规模、质量保证和及时配送能力、仓储设施情况和涉及货架交货、退货、换货的服务水平;4)投标人在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前两年内,与否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2)采用要素加权法对投标药品进行百分制定量评价,在同一质量层次上将按照分数高低分别选择入围品种。如果中标品种出现不能履约的情况,入围品种中得票数排在第二位的品种将依序递补,替代中标品种。余类推。(3)对入围品种的定性评价采用记名表决的办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对入围品种进行记名表决,确定中标候选品种。(4)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将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将中标候选品种推荐给招标人。1.8定标1.8.1确认中标品种(1)招标人将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中标候选品种,结合本单位的临床用药目录和采购计划,确认纳入本单位药品购销合同的品种及数量。(2)中标候选品种在招标人确认采购品种前应严格保密,在中标通知书发布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1.8.2确定药品采购数量(1)招标人在定标时,对购销合同中的药品(不含新产品,包括新药、首次进入本地区的药品等)将明确采购数量。上述采购数量将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浮动。(2)在规定的采购周期内,如果合同采购量未能完成,剩余数量将顺延至下一个采购周期继续采购,直至合同采购量全部完成。 (3)对中标的新产品,招标人将根据实际配送的数量结算货款。(4)招标人对同一类别的品种全部实行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已不可能被其他药品替代,定标时的药品采购数量为上一年度招标人的实际采购数量。招标人将按照中标人实际配送的数量结算货款。1.8.1中标通知书(1)招标人定标后,经办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2)中标通知书是药品购销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1.8.2药品购销合同(1)招标人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以招标文件规定日期为准),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2)合同签订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签订药品购销合同。与招标人和中标人直接订立的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8.3合同的履行(1)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规定签订合同,招标人有理由取消该投标人的所有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确定其它入围品种中评分最高的投标人替代中标。(2)中标人必须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 不得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如果中标人在履行中标项目的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招标人有权终止采购其所有中标品种。1.8.1评标定标结果的公示(1)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后7日内,经办机构将向投标人公示评标、定标结果。公示内容包括定量评价分数、定性评价票数、中标品种等。(2)评标结果是评标委员会的集体决策,定标是招标保对中标候选品种的自主选择。投标人对公示的评标、定标结果有质疑的,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出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8.2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其他腐败欺诈行为1)提供处方回扣或其他商业贿赂,进行非法促销活动;2)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报价,扰乱市场秩序;3)相互串通投标,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4)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专家行贿的手段牟取中标;5)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6)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7)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恶意报价行为或者是其他行为;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招标人确认中标人在本招标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有权宣布其中 标无效。招标人在任何时候确认投标人在投标和履约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有权提请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并对情节不严重者在2年内拒绝接受其投标。第二章集中议价采购须知及前附表2.1集中议价采购须知前附表序号项目内容1经办机构名称、地址名称:地址:邮编:电 话:传真:电子邮件:1采购人名称、地址1、名称:地址:2、名称:地址:3、名称:地址:4、2报价有效时间报价截止后日3副本份数:4报价文件的组成1、报价函;2、报价表;3资质证明文件;4产品证明文件;5、样品;5报价文件的递交时间:年月日地址:6最终报价截止时间时间:年月日地点:八、、•8议价标准1、质量(分):(1);(2);2、价格(分):(1);(2);3、服务(分):(1);(2);4、信誉(分):(1);(2);9议价方法1、参照评标标准进行品牌筛选;2、在必要时邀请报价人进行价格谈判;3、通过定性评价确定候选品种;或在必要时进行综合评价,选择个品种为入围品种。最后通过定性评价,从入围品种中选择中标候选品种;4、采购人确认成交品种。10确定成交方法采购人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成交候选品种范围 内确认中标品种。9经办机构中介服务费标准和收费办法1、收费标准:2、收费办法:成交药品供应商在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缴纳,以合,采购数量、价款为准计算。10药品购销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地点:八、、•11采购周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12集中议价结果公示地点时间地点:时间:年月日13成交品种首次供货日期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之前,成交供应商开始对所有采购人供货 1.1.1本集中议价采购活动对《文件范本》的修改序号条款号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修改内容2.2总则2.2.1定义本须知下列用语的含义是:(1)“药品集中议价采购”,是指多家医疗机构采用议价采购方式以相同的价格购买药品和伴随服务的行为。 议价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医疗机构以议价采购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药品供应商提供报价,并邀请报价的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通过评审和比较确定成交品种的采购方式;询价采购,是指医疗机构以议价采购公告的方式邀请特定的药品供应商提供报价,通过评审和比较直接确定成交品种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医疗机构直接邀请经营垄断性产品的药品供应商参加价格谈判确定成交品种的采购方式。(1)“采购方”,是指参与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2)“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3)“经办机构”,是指采购人联合组建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办事机构,或者是指采购人委托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中介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社会中介组织。2.2.1适用范围(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等部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制定本须知。(2)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通知,适用本须知。(3)上述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人,必须把本须知作为议价文件的不可修改的组成部分。 2.2.1应遵循的原则(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2)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引进竞争机制,贯彻统一、规范、简化、高效的要求。通过供应商进行公开竞争性报价、采购人进行集中议价的方式,体现公开性、竞争性和公正性。(4)对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药品,不实行集中议价采购。2.2.2同集中招标采购的关系(1)集中议价采购可以同集中招标采购交叉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在集中议价采购同集中招标采购交叉进行时,如果供应商事先已声明不参与集中议价,则应允许其退出。(2)除非本须知另有规定,集中招标采购须知中关于投标人资格、履约能力、药品质量的要求、药品需求一览表等同样适用于集中议价采购。2.3集中议价采购主体2.3.1采购及其资金来源(1)本项目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全部登录在本须知前附表中。(2)采购人将履行《工作规范》明确的各项职责,杜绝《工作规范》禁止的各种不规范行为。(3)本项目的资金来源是采购人的药品周转金或其他自有资金。采购人对成交药品将按照通用合同条款前附表明确的办法与成交供 应商结算货款。2.2.1合格的供应商(1)供应商参加集中采购招标活动应具务以下条件:1)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2)商业信誉良好;3)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集中议价采购活动前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采购人接受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报价。药品批发企业作为供应商可提交能够证明其报价药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3)供应商应按照议价文件的要求编制报价文件。报价文件应对报价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2.2.2成交药品的配送(1)供应商应当具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满足所有采购人临床用药需求的配送能力。(2)药品生产企业作为供应商,其成交品种可以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以由生产企业委托批发企业或者其他物流企业代理配送。(3)采购人如通过评审和比较,认为供应商不具备对所有采购人进行及时配送的能力,可宣布供应商为不合格。2.3.4合格的药品 (1)供应商所提供的必须是其合法生产或代理的药品,并能够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品牌、产地、质量、价格、效期及时供货(2)采购人将通用名相同的报价药品按专利保护期内的专利药品和优质优价中成药(以下简称专利药品)和优质优价中成药(以下简称专利药品)、通过GMP认证企业生产的药品(以下简称GMP药品)、未通过GMP认证企业生产的药品(简称非GMP药品)分类,按类别进行评审和比较,分别确定成交候品种。供应商应按照上述分类要求分别报价。(3)失去专利保护专利药品按GMP药品报价。(4)专利药品的供应商须提交专利证明文件。在专利保护期内被仿制的药品,仍按专利药品投标。(5)对采购人按剂型评审和比较的药品,报价药品的规格应当齐全。规格不齐全的一般不为合格。2.2议价采购文件2.2.1议价采购文件构成(1)议价采购文件包括:1)报价邀请函;2)集中议价采购须知及前附表;3)药品需求一览表;4)通用合同条款;5)报价函; 5)报价表;7)资质证明文件;8)产品证明文件;9)采购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议价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议价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报价文件没有对议价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2.4.2议价文件的澄清(1)供应商对议价文件的澄清要求,应在报价截止期7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下同)通知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将予以答复。对澄清要求的答复是议价文件的组成部分。(2)经办机构对供应商的澄清要求以书面形式答复,并通知所有购买议价文件夹收受人。对书面答复之外的任何其他答复均不应成为供应商编制报价文件的依据。2.4.3议价采购文件的修改(1)在报价截止时间以前的任何时候,采购方可通过经办机构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要求时,对议价文件进行修改。(2)议价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议价文件收受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可按照本须知的规定对议价文件的修改内容提出澄清要求。(3)为保证供应商编写报价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研究议价文件的 修改内容,经办机构可以酌情延长报价截止时间。2.5报价文件的编制2.5.1报价文件的语言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包括资质和产品证明文件)以及供应商与经办机构就有关报价文件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用其它语言打印的资料,但有关段落必须翻译成中文。2.5.2报价文件构成报价文件包括:(1)报价函和报价表;(2)资质证明文件;(3)产品证明文件;(4)样品;(5)议价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2.5.3报价函及报价表(1)供应商应完整填写议价文件所提供的报价函格式和报价表。(2)报价表标明的单价应为包括所有税费在内的货架交货价,既供应商对采购人的实际供应价。无论同一集中议价采购组织中的采购人采购批量、配送费用存在何种差别,每种药品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予接受。(3)采购人与供应商根据不同的结算条件协商确定成交药品价格优惠比率的,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变更。(4)供应商的报价是动态的,在报价截止前随时可以调整。报价截 止后,只有在与采购人进行价格谈判时供应商才能调整报价。如果采购不进行价格谈判,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将成为采购人确认成交的依据。2.5.1资质证明文件(1)供应商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应能够证明自己有资格参加报价,并证明成交后有履行合同的能力:1)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财务、技术、生产和服务能力;2)供应商是药品生产企业,但其合同的药品不是本企业生产的,供应商应提供委托加工的批准文件和委托加工企业的资格证明文件;3)供应商是药品生产企业,委托药品批发企业或配送企业代理配送和伴随服务,供应商应提供代理配送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4)供应商是药品生产企业,要求直接对采购人提供配送和伴随服务供应商应提供证明本企业具备配送和伴随服务能力的资质证明文件。5)对政府定价药品,供应商应提交中央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批准文件。(2)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通过审核后,将成为议价采购的重要依据。供应商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不齐全,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负。(3)采购人对供应商所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仅负审查的责任。即使供应商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通过了审查,在议价过程中乃至成交后,如发现供应商所提供的上述资质证明文件不合法、不真实,采 购人仍可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2.5.5产品证明文件(1)供应商提交的产品证明文件应能够证明其报价产品是合格的,符合议价文件的规定:1)供应商应提供报价药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其中进口药品须提供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药检报告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其它药品须提供符合药监部门要求的药检报告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2)供应商应提供报价药品的原料药质量证明文件。其中进口原料须提供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药检报告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药品生产企业使用的国产原料不是自己生产的,则应提供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和产品证明文件。3)非GMP企业委托GMP企业加工的药品,应提供药监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委托加工企业生产资质证明文件。(2)供应商提交的产品证明文件审核通过后,将成为集中议价的重要依据。如供应商提交的产品证明文件不齐全、不真实、不合法,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负。(3)供应商应按照议价文件的要求提供样品,作为采购人评价包装及制剂外观和实用性的依据。供应商要求退还样品,经办机构应保持样品完好并在药品购销合同签定后予以退还。1.1.6报价有效期(1)报价文件应从报价截时间起,在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有效 期内有效。(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报价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人可在征得供应商同意后适当延长报价有效期。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的这种要求。1.1.6报价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供应商应准备一份报价文件和本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报价文件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如正本的内容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2)报价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书写工具书写,并由供应商或经供应商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报价文件中。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件外,报价文件的每一页均应由供应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3)除供应商对差错处做必要修改外,供应商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供应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以示负责。(4)如议价文件附有资质和产品证明文件粘贴册,供应商应按照规定格式对各种证明文件进行整理粘贴。1.1.7报价货币无论药品的来源如何,供应商均应以人民币报价。2.6报价文件的递交2.6.1议价文件的封装 供应商应将报价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用单独的信封分装,并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这些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外层信封应标明经办机构的名称、地址和邮编。内层信封应写明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邮编,以便其报价不被接受时能够原封退回。2.6.1报价截止日期(1)经办机构收到报价文件及供应商最终报价的时间不得迟于议价文件中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2)经办机构因修改议价文件,可酌情延长报价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经办机构和供应商受报价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报价截止时间。(3)经办机构将拒绝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报价文件和报价。2.6.2供应商报价的公布(1)在报价截止前,经办机构至少应将收到的供应商报价对所有议价文件收受人公布3次。(2)如供应商的报价被公布的次数少于2次,将失去进入报价截止后下一步程序的资格。(3)供应商的第一份报价表随报价文件送达经办机构。只有报价文件中的产品证明文件通过了初审,供应商才能进行第二次报价。没 有通过初审的品种,供应商不得进行第二次报价。2.6.1报价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供应商在递交报价文件后、报价截止前,可以根据采购人公布的报价情况随时修改已通过初审的品种的报价。供应商可以撤回其报价文件,但经办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之前收到供应商发出的撤回报价文件的书面通知。(2)在报价截止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报价文件做任何修改。从报价截止时间至报价有效期期满之前,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报价。2.7集中议价的程序和办法2.7.1应遵循的原则和优先考虑的因素(1)集中议价应遵循以下原则:1)科学评估、集体决策,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2)坚持药品质量第一,兼顾药品价格,保证最低报价成交;3)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以综合评价为主。4)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用药差异,满足不同人群的用药需求。(2)专家委员会采用《工作规范》明确的办法对报价品种进行评审和比较。在确定评价因素是,将优先考虑以下因素:1)药品质量和产品包装的实用性;2)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技术水平、生产管理经验、质量保证能力和品牌知名度; 3)药品配送企业的商业信誉、经营规模、质量保证和及时配送能力、仓储设施情况和涉及货架交货、退货、换货的服务水平;4)供应商在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前两年内,与否存在严重违法行为。2.7.2报价文件的初审(1)报价截止后,经办机构将审查报价文件是否完整,有无明显的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合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报价文件的大体编排是否有序。(2)在评审开始前,经办机构要审查每份报价文件是否符合议价文件的要求。2.7.3评审委员会(1)评审和比较由采购人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药学、临床医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应为9~25人单数,其中药学专家占专家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2/3。(2)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采购人在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公证机关的监督下,从省或市(地)政府部门确定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专家库中,按照采购药品的特点和工作要求随机抽取专家。抽取时,除了考虑评标委员会的专业构成外,还应考虑采购量大、临床用药有特殊需求的采购人有一定数量的专家进入评标委员会。从抽取专家到开始评审和比较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在抽取专家时,还应抽取足够数量的预备替补专家,在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缺席时及时予以替补。 (3)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者不能进入评审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将予以更换。评审专家的名单在议价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4)评审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专家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审委员会和参与议价采购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报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入围品种情况以及与集中议价有关的其他情况。(5)评审委员会只对符合议价文件要求的报价品种进行评审和比较。2.7.2品牌筛选(1)目的是初步确认品牌满意、价格合理的品种,淘汰明显偏离议价文件要求的品种,为价格谈判做准备。(2)品牌筛选在初审的基础上,通过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以记名表决的方式进行。在每一个质量层次上筛选出3~5种品牌进入价格谈判程序。(3)通过筛选的同一品牌的有多个供应商时,所有供应商均进入价格谈判程序。2.7.3价格谈判(1)目的是对照采购人提供的合理的最低购入价,评审委员会同供应商进行面对面的价格磋商,最后达成采购人和供应商都能接受的合理的成交价。 (2)通知所有需要进行价格谈判的供应商代表到场,逐一进行价格谈判。(3)价格谈判结束后,供应商代表在价格谈判记录上签字,作为供应商确认的最终报价。2.7.6成交候选品种的确定(1)评审委员会采用定性评价、定量评价或综合评价的方法确定成交候选品种。采用定性评价方法的,评审委员会以记名表决方式确认成交候选品种。将入围品种依得票多少排列,得票最多的为成交品种。如成交品种因种种原因不能最终成交,则由得票排第二位的品种递补。余类推。采用定量评价或综合评价办法的,依照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办法进行。(2)评审委员会在确认成交候选品种后,应提出书面议价报告。所有评审专家均应在报告上签名。2.8药品购销合同2.8.1成交品种确认(1)采购人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评审委员会推荐提交的成交候选品种,结合本单位的临床用药目录和采购计划,确认纳入本单位药品购销合同的品种及数量。(2)成交候选品种在采购人确认采购品种前应严格保密,在成交通 知书发布出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2.8.1确定采购数量(1)采购人在确认成交时,对购销合同中的药品(不含新产品,包括新药、首次进入本地区的药品等)将明确采购数量。上述采购数量将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幅度内浮动。(2)在规定的采购周期内,合同采购量未能完成的,剩余数量将顺延至下一个采购周期继续采购,直至合同采购量全部完成。(3)对成交的新产品,采购人将根据实际配送的数量结算货款。(4)采购人对同一类别的药品全部实行集中议价采购,成交药品不可能被其他药品替代时,药品采购数量为上一年度采购人的实际采购数量。采购人将按照成交供应商实际配送的数量结算货款。2.8.2成交通知书(1)在采购方确认成交品种后,经办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应商。(2)成交通知书是药品购销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8.3议价过程的保密性(1)从评审委员会开始筛选品牌起,直至同供应商签订成交合同时止,凡与品牌筛选、价格谈判、推荐成交候选品种、确认成交有关的所有情况,均不得向供应商及其他有关人员透露。 (2)在评审过程中,如果供应商试图在品牌筛选、价格谈判、确认成交等方面向采购方施加影响,由其报价的全部药品的成交机会将被取消。2.8.1药品购销合同(1)采购人将在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以议价采购文件规定日期为准),同成交供应商订立书面合同。(2)合同签订后,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招标代理机构受采购人的委托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与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直接签订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8.2合同的履行(1)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上述规定签订合同,采购人有理由取消该供应商的所有成交资格。在此情况下采购方可确定其它入围品种中评分最高的供应商替代成交。(2)成交供应商必须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如果成交供应商在履行合同时发生违约行为,采购人有权终止采购其所有成交品种。2.8.3议价采购结果的公示(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后7日内,招标经办机构将向供应商公示议价采购结果。公示内容包括定性评价票数、定量评价分数、成交品种等。(2)评审结果是评审委员会的集体决策,成交结果是采购人对成交 候选品种自主选择。供应商对公示的议价采购结果有质疑的,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8.1供应商的严重违法行为是指(1)提供处方回扣或其他商业贿赂,进行非法促销活动;(2)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报价,扰乱市场秩序;(3)相互串通投标,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利益;(4)以向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审专家行贿的手段牟取成交;(5)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6)在报价有效期内撤回其报价,成交供应商在现定期限内不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7)对药品集中议价采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恶意报价行为或者其他行为;(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在本议价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有权宣布其成交无效。采购人在任何时候确认供商在报价和履约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行为,有权提请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并对情节严重在2年内拒绝接受其报价。第三章评标标准和方法 3.1总则3.1.1评标原则依据有关法法规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维护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2)实行科学评估、集体决策。(3)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不保证最低价格中标。(4)保障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需要,考虑不同医疗机构的用药差异,满足不同人群的用药需求。(5)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没有纳入招标文件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3.1.2评标的基本要求(1)招标人使用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本范本确定的范围内选择并确定。没有入载入本范本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评标时原则上不得采用。招标人认为需要采用其他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将拟采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采用。(2)对投标药品进行定量评价时,定量评价指标应依据本范本规定的指标体系,结合采购活动的实际情况,选择评价要素和有关评价指标,确定各项评价要素和指标的权重,并经评标委员会讨论通过。评标要素量化后形成的指标体系,应该全面反映医疗机构对药品质 量、价格、服务、信誉等方面的要求,对社会和投标人公开。(3)评价要素及各项指标的权重由招标人确定。招标人在确定权重时应遵照以下原则:1)质量要素权重不应低于总分的40%。2)价格要素权重应低于质量要素,但价格分不应低于质量分的50%。3)信誉要素权重不应低于总分的15%。其商业信誉分4)因违法违规被有关行政部门查处并通报的投标人,数应酌情扣减。招标人可在两年内拒绝其投标。5)根据对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进行的客观评价分数不应低于总分的2/3,主观评价分数不应超过总分的1/3。(4)对投标药品进行定性评价时,应着重考虑招标人的用药习惯、对入围品种品牌知名度和质量价格比的认同程度以及招标人认为应该考虑的其他因素,采用记名表决等方式强化评标专家的责任,尽量减少评标过程的主观随意性。3.1定量评价指标体系3.1.1质量(1)临床疗效评价,以临床用药经验和药品临床疗效、安全性评价的文献资料为依据进行评价。(2)质量标准:以企业提供的内控标准为依据进行评价。有资料证明(出具投标品种和市场上同品种的质量对比资料,公开发表的或由权威部门评价的,包括药效学、药动学、生物利用度及 药品质量等方面)其质量标准高于或者符合国家药品标准。(3)产品质量可靠性,以两年内药监部门公布的药品质量抽样检验结果为依据进行评价。对生产假药的投标人取消其投标资格;对生产劣药的投标人区别情况进行评价。没有生产劣药记录的为满分;偶尔有生产劣药的记录但其发生的原因采购人可以接受的,扣该项分数的50%;有生产劣药的记录但其原因采购人不能接受,扣该项分数的100%。(4)生产管理质量层次,以投标人提交的证明文件为依据进行评价。GMP药品中的专得利药品,可按不超过价格分的50%加分,并计入质量总分。非GMP认证企业委托GMP认证企业加工的药品,按GMP药品评标的可酌情减分,按非GMP药品评标的可酌情加分。增加或减少的分数均计入质量分总分。(5)药品品牌知名度,以采购人对企业形象及品牌的认同程度为依据进行评价。(6)药品包装质量和实用性:以样品为评价依据,重点评价制剂外观、包装材料质量、实用性和产品说明书等。(7)企业生产规模,以上年度增值税纳税报表为依据,按上缴增值税对应的销售额排序进行评价。按销售额排序后依次评分。3.1.1价格 以投标报价为依据进行评价。将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后依位次评分,报价最高的得最低分,报价最低的得最高分;取所有投标报价的平均值,按投标报价偏离平均值的比率分,低于平均值最多的得高分,高于平均值最多的得最低分。也可以采取其他方法计算价格分。3.1.1服务(1)GSP认证情况GSP认证企业得满分,以企业提交的GSP证书为依据进行评价。非GSP认证企业为零分。(2)配送服务能力以两年内配送企业对所有采购人的供货保证情况为依据进行评价。参考标准是一般供货服务在24小时之内完成,加急供货服务在4小时之内完成。重点评价其对急救用药的及时配送能力和全天候服务能力等。(3)伴随服务以配送企业的物流设施情况及近两年来对采购人提供破损药品退换、近效期药品退换、短缺药品供应和其它伴随服务项目的情况为依据进行评价。(4)药品经营质量保障的可靠性以两年内药监部门公布的药品质量抽样检验结果为依据进行评价。 对曾经经营假药、劣药的企业区别情况进行评价。(5)经营企业规模以批发企业经营(含代理配送)品种数和销售额为依据进行评价。品种数以经营企业一年内参与投标报价的累计品种数(同品种不得重复计算)为依据、销售额以上一年度增殖税纳税报表为依据,按上缴增值税对应的销售额排序进行评价。(6)药品来源的合法性以批发企业提交的药品来源合法性证明文件为依据进行评价。生产企业授权文件、代理意商分销证明和药品采购记录都可以证明其药品来源的合法性。但为不同的等级,应分别予以评价。3.1.1信誉(1)严重违法行以两年来政府主管部门公布的投标人严重违法行为查处记录为依据进行评价。情节严重的,可在两年内拒绝投标。(2)履约能力以两年内投标人对所有招标人的履约情况为依据进行评价。(3)投标信用以两年内企业参与投标信用为依据进行评价。如果该投标人发生过技术性失误,则应考虑其技术性失误的情况及原因(责任心问题,还是经营管理能力问题)。(4)对社会公益活动的支持程度以投标人支持、赞助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为依据进行评价。 3.1评标方法3.1.1对投标品种的分类(1)将通用名相同的投标药品按专利保护期内的专利药品和优质优价中成药(以下简称专利药品)和优质优价中成药(以下简称专利药品)、通过GMP认证企业生产的药品(以下简称GMP药品)、未通过GMP认证业生产的药品(简称非GMP药品)分类,按类别进行评审和比较,分别确定中标候选品种。(2)在每一个品种类别中选择1个中标候选品种。如果同一类别入围品种的质量价格比仍存在较大差异的,可确定2至3个中标候选品种。(3)对投标药品可以剂型为单位进行评审,也可以规格为单位进行评审。以规格为单位进行评审时,应充分考虑临床合理用药的需要,对所有规格必须使用同一品牌的药品应按剂型进行评审。3.1.2评标方法的选择(1)评标方法包括定量评价、定性评价和综合评价三种。招标人确定评标方法时,应以综合评价为主。(2)招标人选择的评标方法应载入招标文件,评标时应以招标文件为准,不得改变。3.1.3定量评价(1)定量评价是采用要素加权法进行评审和比较的评标方法。进行定量评价时,应依据定量评价指标体系确定采用的评价要素、评价指标和各评价要素、指标的权重,并经评标委员会讨论通过。 (2)定量评价可以分专业组进行,每个专业组负责一部分评价指标的评审和比较,最后将各专业组的分数汇总后产生中标候选品种。也可以实行不分组进行评审和比较。(3)实行定量评价时决定中标的依据是分数。将同一通用名、不同商品名的药品依得分多少排列,得分最高的为中标候选品种。在汇总评标专家定量评价分数时,应先减去一个最高分,减去一个最低分。然后将剩余的专家评分累计或平均,即为该品种的定量评价得分。(4)定量评价采用百分制要素加权方法,具体评分办法如下:1)按照本范本提出的原则,确定每一评价要素的权重。评价要素权重总和为1。2)确定每一评价要素包含的评价指标的权重。每一评价要素包含的所有评价指标的权重总和等于该评价要素的权重。3)对所有评价指标按百分制方法评分。4)评价指标百分制评分结果乘以评价指标权重,为该评价指标的实际评价分数。5)每一评价要素包含的评价指标实际评价分数相加,即为该评价要素的实际评价分数。6)将所有评价要素所得实际评价分数相加,即为该品种的定量评价分数。3.1.1定性评价 (1)定性评价是利用专家的知识、经验和判断通过记名表决进行评审和比较的评标方法。定性评价的评标依据主要是招标人的用药习惯、对入围品种品牌知名度和质量价格比的认同程度以及招标人认为应该考虑的其他因素。(2)进行定性评价前,应参考定量评价指标体系和招标人用药习惯,进行充分酝酿讨论,统一参评专家对投标药品的认识和评价标准。(3)实行定性评价时决定中标的依据是记名表决票数。将同一通用名、不同商品名的药品依得票多少排列,得票最高的为成交候选品种。(4)定性评价的表决可以规定,获得半数以上表决票数的品种为成交候选品种,也可以规定获得简单多数表决票数的品种为成交候选品种。上述规定可由评标委员会提议,提交招标人同意后决定。也可以由招标人直接决定。3.1.1综合评价(1)综合评价是将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综合应用进行评审和比较的评标方法。(2)进行综合评价前,应由评标委员会确定定量评价的指标体系和定性评价原则,同时确定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的结合方式。(3)通过定量评价,将同一通用名、不同商品名的药品依得分多少排列,选择得分最多的3^5个为入围品种。(4)通过定性评价,将入围品种依得分多少排列,得分排名第一的为中标候选品种。 排名第一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为中标候选品种。余类推。3.1.1中标品种的确认(1)中标品种的确认方式由招标人决定。如果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品种,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即为最终中标品种。招标人应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品种纳入药品购销合同。如果招标人没有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品种,则应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品种确定中标品种。招标人应将本单位确认的品种纳入药品购销合同。(2)非GMP药品的投标报价超过中标的GMP药品的,不得中标,所投标药品的报价超过政府规定价格的,按废标处理。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3.1.2书面评标报告(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评标报告。(2)书面评标报告应包括下内容:1)项目基本情况;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开标记录;4)投标品种一览表;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和方法;7)评标积分一览表;8)中标候选品种和替补中标品种;9)需要澄清、说明的事项。(3)所有评标专家均应在书面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专家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专家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同时未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3.1附则3.1.1本章所述的评标原则、基本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同样适用于集中议价采购。3.1.2集中议价采购对药品供应商报价品种的评审和比较,应参照本章所述的指标体系进行定性评价、定量评价和综合评价。。第四章通用合同条款及前附表4.1通用合同条款前附表序号项目内容1结算时间招标人在收到供应商配送的药品后月,结算货款。2结算价格招标人应以中标价格结算货款。如招标人提前结算货款,供应商应按照投标(报价)函中规定的优惠比率下调付款价格。3结算方式由采购人直接同供应商结算货款 1.2通用合同条款1.1.1定义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是指招标人和投标人按照药品购销合同格式签署的协议,内容包括: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报价)函和投标报价(报价)表;2)中标(成交)通知书和中标(成交)品种一览表;3)中标(成交)药品购销合同;4)其他相关文件。(2)“合同价”,是指投标人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招标人应支付给投标人的价格,亦可解释为投标人对招标人的实际供应价。(3)“伴随服务”,是指根据合同规定投标人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和合同中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其它义务。(4)“招标人”是指参与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与集中议价采购的“采购人”同义。(5)“投标人”,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与集中议价采购的“供应商”同义。(6)“经办机构”,是指招标人联合组建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事机构,或是指招标人共同委托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中介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社会中介组织。 4.2.2产地“产地”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4.2.3规格(1)交付药品的规格应与中标(成交)通知书规定的规格相一致。(2)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4.2.4有效期(1)交付药品的有效期应与中标(成交)通知书中规定的有效期相一致。(2)除非采购方对有效期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提供药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4.2.5专利权投标人应保证招标人在使用中标(成交)药品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的起诉。4.2.6包装(1)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投标人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特殊要求,包括采购方后来提出的特殊要求。4.2.7付款(1)本合同对投标人付款的是作为招标人的医疗机构。自招标人收 到本合同项下最后一批配送药品后,在本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招标人应付清全部款项。招标人也可以提前结算上述款项,投标人须按照投标(报价)函附件中承诺的优惠比率降低结算价格。(2)招标人按月与投标人结算到期货款。每次付款均应包括每月应结算月份的全部药品款项。(3)招标人按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方式,同投标人结算货款。(4)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出付款要求,并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证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4.2.2价格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药品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应该是中标(成交)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4.2.3配送配送由投标人或投标人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或配送企业负责。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采购方的采购计划及合同为准。配送时应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4.2.4伴随服务(1)投标人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1)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2)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4)在招标人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5)其他投标人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2)如果投标人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应在报价时予以注明。4.2.11质量保证及检验(1)按合同交付的药品质量应符合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并与投标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2)如果招标人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投标人。如果投标人同意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检验在投标人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3)招标人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质量要求的,投标人有权拒绝接受。投标人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招标人的临床用药。(4)招标人如果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有当地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招标人有权在其它入围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上述决定必须在3日内报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机构备案。4.2.12投标人履约延误(1)招标人应按照成交合同中采购方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2)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招标人遇到妨碍按时配送药品和提 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采购方和经办机构。招标人或经办机构在收到招标人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3)如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费或终止合同。4.2.11误期赔偿(1)除本合同条款第4.2.12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招标人应从货款中扣除违约金而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办法。每延误一周的违约金为迟交药品货款的5%,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的按一周计算。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招标人可以终止合同。(2)投标人在支付误期赔偿费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4.2.12招标人履约义务(1)招标人必须无条件采购本合同项下的中标(成交)品种。投标人无违约行为,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其它品牌的药品替代中标(成交)品种。(2)招标人将完成中标(成交)药品合同采购量的采购。如在本合同规定的采购周期内合同采购量未能完成,则应顺延至下一个采购周期继续采购,直至合同采购量全部完成。 (3)招标人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算货款。指定购结算银行的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结算银行的正常结算行为。(4)招标人必须要求投标人按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据发票,并如实记帐。(5)如招标人不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将受到以下制裁: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支付法定滞纳金或终止合同。4.2.11不可抗力(1)投标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投标人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投标人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投标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招标人。除招标人另行要求外,投标人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4.2.12争议的解决(1)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将争议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4.2.17违约终止合同 (1)在招标人对投标人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招标人可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1)如果投标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招标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2)如果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3)如果招标人认定投标人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2)如果招标人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招标人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评标(议价)时其它候选品种并 投标人应对购买替代药在7日内通知经办机构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品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3)如招标人未按中标(成交)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货款,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支付法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4.2.18破产终止合同如果投标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招标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投标人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招标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4.2.19转让和分包除非招标人事先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4.2.20适用法律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4.2.21合同生效本合同条款在双方签字后生效。4.2.22主导语言本合同以中文书写。4.2.23合同修改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4.2.24适用范围 本合同条款同样适用于药品集中议价采购。第五章书面评标报告格式5.1书面评标报告的编制5.1.1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书面评标报告由经办机构依据本格式编制。编制书面评标报告应依据《集中招标采购须知》、《通用合同条款》及其前附表,不得违背上述文件确定的原则和内容。5.1.2书面评标报告一式两份,卫生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各持一份。5.1.3书面报告中涉及当事人签名和原始记录的内容,应该将复印件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原件留经办机构保存。5.1.4所有评标专家均应在书面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专家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专家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同时未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5.1.5药品集中议价采购的书面议价报告参照集中招标的书面评标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编制。5.2书面评标报告的内容 5.1.1书面评标报告应包括下内容:(1)项目基本情况;(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开标记录;(4)投标药品一览表;(5)废标情况说明;(6)评标标准和方法;(7)评标积分一览表(包括定量评价评分一览表、定性评价计票一览表);(8)推荐的中标候选品种和替补中标品种;(9)需要澄清、说明的事项。5.1.2对不能采用电子商务方式进行开标、评标的,其书面评标报告的内容由可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5.2书面评标报告格式5.2.1书面评标报告封面项目名称:经办机构名称:招标编号:提交报告日期:5.2.2基本情况(一) 序号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5.3.3基本情况(二)序号项目名称1药品类别、1、2采购方式购购3采购周期自4药品购销合同编号5药品购销合同说明订方式66管理委员会的组成1、公开招标4、竞争性谈判采购主任委员3、副主任委员单位内容种数目:(1)按通用名2、3、2、邀请招标5、单一来源采购年月日起,至1、合同采购量浮动幅度3、其他1、主任委员单位22)按规格3、询价采6、备案采年月日止%;2、合同签2、4、副主任委员7成交确认方式8经办机构(1)名称(2)地址 5.3.5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5.3.4基本情况(三)序号项目名称内容1招标公告(1)报刊名称及刊登日期年月日22)网络或其他媒体名称及刊登日期年月日(3)直接通知的公司数个2招投标文件(1)范本的名称和出版日期年月日(2)行政部门批准日期年月日批准文号:(3)发售给供应商的日期年月日至月日3购买招标文件公司数(1)生产企业个;(2)批发企业个4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1)列出全部内容(2)行政机关批准的日期年月日5标前会的日期(如有的话)年月日6标前会纪要报送日期年月日 5.3.5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序号签名123456789101112131415性别年龄专业类别技术职务工作单位行政职务 5.3.6开标记录(一)序号项目名称内容1递交投标(报价)的截止日期(1)原定日期,时间(2)延期(如有的话)2开标日期、时间3开标地点4收到投标的数量(1)投标人数(2)品种数5投标有效期(1)原定的(2)延期(如有的话)6开标监督机关(1)公证机关公证人(2)行政机关监督人 5.3.7开标记录(二)开标时间:投标人名称:序号核查项目核查结果1投标的外层信封是否完好?2投标格式是否完整并签署?3投标失效日期 1是否附有签字授权文件?2对不能成交的品种是否参加议价?3说明提供的回款折扣优惠情况4出席的投标人或其代表5投标品种、报价及数量投标品种共个6投标人签字:日期: 5.3.9废标情况说明表序号药品名称剂型规格与包装单位评价类别零售价投标价通用名商品名序号项目名称内容11、废标投标人概况:(1)名称(2)地址2、废标投标品种3、废标原因23 5.3.10评标标准和方法项目要素要素权重评价指标指标权重说明评标标准质量临床疗效评价质量标准产品质量可靠性生产管理质量层次药品品牌知名度药品包装质量和方便性企业生产规模价格投标报价 服务GSP认证情况配送服务能力伴随服务经营企业规模药品配送质量保障可靠性药品来源的合法性信誉严重违约行为履约能力投标信用对社会公益活动的支持程度评标方法1、采用方法;2、通过定量评价,选择个入围品种;3、通过定性评价,确定中标候选品种;4、招标人确认中标品种。5.3.11评标积分一览表序号药品名称剂型规格与包装单位零售价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评标结果通用名商品名定量定性 5.3.13推荐的替补中标品种序号药品名称剂型规格与包装单位评价类别零售价中标价生产企业配送企业通用名商品名 5.3.13推荐的替补中标品种序号药品名称剂型规格与包装单位评价类别零售价中标价生产企业配送企业通用名商品名5.3.14需要澄清、说明的事项 序号事项内容 第六章应用文件参考格式6.1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公告(编号:)(经办机构名称)受家医疗机构的委托,对下列药品进行集中招标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药品供应商参加投标。一、招标品种:本项目招标采购的药品共有种,名称如下:上述药品的规格、数量及有关交易条件要求详见招标文件。二、采购周期:共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三、招标文件获取办法:向经办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售价为元人民币。如需邮寄,另加元人民币。招标文件发售地点:有限公司;发售时间:年月日至月日,上时。时,下午 月日时分。(或具体地点另行通知)。日时分。月日上午:,经办机在召开标前会,四、投标截止时间:年五、投标及开标地点:六、开标时间:年月七、其它事项:年构欢迎潜在投标人届时参加。经办机构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6.1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投标邀请函(编号:)(投标人名称):(经办机构名称)受等家医疗机构托,对下列药品进行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根据招标人的用药习惯和品牌要求,特邀请贵公司参与投标。一、招标品种:本期邀请招标采购药品共有种,药品名称如 下:上述药品的规格、数量及有关交易条件要求详见招标文件。二、采购周期:共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三、招标文件获取办法:向经办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售价为元人民币。如需邮寄,另加元人民币。招标文件发售地点:有限公司;发售时间:年月日至月日,上午〜时,下午〜时。四、投标截止时间:年月日。五、投标及开标地点:(或具体地点另行通知)。六、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七、其它事项:年月日上午,有限公司在召开标前会,欢迎贵公司负责人届时参加。经办机构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6.3医疗机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公告(编号:) (经办机构名称)受家医疗机构的委托,对下列药品进行集中议价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药品供应企业参与竞报价。一、议价品种:本期议价采购药品共有种,药品名称如下:上述药品的规格、数量及有关交易条件要求详见议价文件。二、成交周期:共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三、议价办法:参加议价的药品供应商进行竞争性报价,评审委员会分别进行品牌筛选、价格撮合和价格谈判,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评审和比较。必须书面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请于年月日前送达(经办机构名称)。四、竞争性报价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五、价格谈判地点:。六、价格谈判时间:年月日时分。七、其他事项:年月日,召开信息发布会,欢迎药品供应商届时参加。地址: 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经办机构名称)年月日6.3药品需求一览表(编号:)序号药品名称剂型规格与包装单位月均采购数量备注通用名商品名 说明:1、药品名称:2、剂型:3、规格与包装:4、采购数量:5、其它:6.3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本协议于年月日,由(医疗机构名称)为甲 方,(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为乙方,按以下条款和条件签署。1、委托代理招标人确认,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为其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2、招标代理机构的权限范围(1)负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事宜和集中议价采购事宜。包括编写招标(议价)文件,组织招标(议价)活动,搜集与招标(议价)有关的资料,对药品供应商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以及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2)招标人授权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以下事项:(3)招标代理机构的权限范围不包括采购决策和货款支付。3、医疗机构承诺:(1)遵守《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文件范本》的各项规定;(2)按时提供同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相关的各种数据、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监督和支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活动;(3)无条件采购中标(成交)品种;(4)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金额、方式和时间支付货款;(5)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义务。4、招标代理机构承诺:(1)在委托方授权范围内提供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有关的代理服务,做好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的技术性、服务性工作,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2)为委托方提供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有关的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3)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义务;(4)严守委托方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过程中的商业 秘密,不以任何形式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涉及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商业秘密的咨询服务;(5)同行政机关不存在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不接受与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产权关系投标人的投标。(6)为委托方提供的上述服务不涉及药品经营活动;(7)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义务以及委托方交办的其他事宜。5、争端的解决(1)协议实施或与协议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2)在调解期间,除正在进行调解的部分外,本协议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3)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双方的争议仍不能解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6、协议修改(1)除非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外,本协议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7、协议生效及其它(1)本协议在双方签署后生效;(2)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医疗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及卫生行政部门各持一份。委托方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署日期:年月日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署日期:年月日6.6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投标函(编号:)致:(经办机构)在审阅了所有招标文件后,我方决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作为成交合同一部分的投标报价表确定的药品及价格参与投标。我方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报价和其它资质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愿赔偿招标代理机构因上述报价和其它资质证明文件的瑕疵所蒙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如果我方药品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按时配送中标药品,确保药品购销合同的履行。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公告规定的开标日期起日内有效,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我方投标在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均有可能中标。我方承诺,我方同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没有产权关系,不会为 达成此项目同招标人进行任何不正当联系,不会在竞争性投标过程中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在正式合同准备好和签字前,本投标函及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出具日期:年月日 6.7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投标报价表格式投标人编号第页共页1245678910序号药品名称剂型规格与包装单位零售价(元)投标价(元)配送代理企业备注通用名商品名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6.9医疗机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报价表供应商编号:第页品目号药品名称剂型规格与包装单位零售价(元)供应价(元)配送单位备注通用名商品名 6.9医疗机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报价表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6.10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资格证明文件6.12.1申请人须知(1)药品供应商为申请人应填写和提交下述规定的格式6.10.2、6.12.2、6.10.4、6.10.5和6.10.7以及其它有关资料。药品批发企业作为申请人应填写和提交6.10.2、6.10.3、6.10.4、6.10.5和6.10.8以及其它有关资料。(2)对所附表格中要求回答的全部问题都必须正面回答。(3)本资格声明的签字人应保证全部声明是真实和准确的。(4)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利用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判断投标人履行合同的资格及能力。(5)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保密,但不退还。(6)全部文件均应使用中文(包括技术资料),一式两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1份。 6.12.1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12.1营业执照(复印件) 6.12.1GMP(GSP)证书(复印件) 6.12.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公司的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单位)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的合同的投标、议价及合同的执行、完成和售后服务,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授权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代理人(被授权人)签字盖章见证人签字盖章职务单位名称 地址 6.12.1药品生产企业授权书致:(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作为设在(生产企业地址)的生产(药品名称)的(生产企业名称)在此以生产企业的名义授权,(代理公司地址)的(代理公司名称)用我厂(公司)生产(代理)的上述药品就(编号:号)招标(议价)通告递交投标函( 报价函)并进行合同谈判和签署合同。根据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我们在此保证为上述公司就此次招标(议价)而提交的药品承担全部质量保证责任。出具授权书的生产企业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署日期:年月日 6.12.1药品生产企业资格声明(1)名称及其它情况:1)名称:2)总部地址:传真/电话号码:/3)成立和/或注册日期:4)隶属部门5)企业性质6)职工人数8)主要负责人姓名:(可选填)9)在的(办事处)业务代表姓名地址 /传真(2)关于生产投标药品的设施及其它情况:1)工厂基本情况工厂名称地址年生产能力职工人数2)本厂不生产,而须从其它厂家购买的主要原料:原料药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3)近3年在的主要用户名称和地址:名称和地址名称和地址(4)生产企业生产此投标(议价)药品的年数(从年月日至年月日)(5)近三年的年营业额(元):年,营业额;年,营业额; 年,营业额;(6)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帐户:(7)其他情况: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够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的职务:日期年月日传真电话网址 6.10.8药品批发企业资格声明(1)名称及其它情况:1)企业名称:2)地址:3)成立和/或注册日期:4)隶属部门(企业)5)公司性质6)职工人数8)主要负责人9)在的(办事处)业务代表姓名地址电话/传真/(2)近3年的年营业额(万元):年,营业额年,营业额年,营业额(3)近3年在招标人所在地的主要用户名称和地址: (4)同意为投标(议价)人生产药品的生产企业:(5)由其它生产企业提供和生产的药品(6)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帐户:(7)其他情况: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准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够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的职务日期年月日传真电话网址 6.11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通知书(编号:)致:(投标人名称)根据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决定,贵公司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招标文件(编号:)》递交的投标文件中的下述品种中标(见附表一)。请于年月日前,持法人授权书、公司合同章以及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它材料,到签定中标合同。经办机构: 出具日期:年月日 附表一:中标(议价成交)品种一览表供应商名称编号:第页12345678910序号药品名称剂型规格与包装单位零售价中标价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备注通用名商品名 6.12医疗机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成交通知书(编号:)致:(供应商名称)根据本项目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贵公司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 议价采购文件(编号:)》提交的报价表中的下述品种,经与评审委员会进行价格谈判后成交(同附表一)。请于年月日前,持法人授权书、公司合同章以及集中议价采购文件中要求药品供应商提供的其它材料,到签定成交合同。经办机构:出具日期:年月日 6.13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未成交品种通知书(编号:)致:(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名称)根据本项目评标(评审)委员会和招标(采购)人的决定,贵公司按照-文件递交的投标函(报价函)中的下述品种未能成交(同附表一),希望下次继续合作。如果贵公司提交了要求退还的样品,请于年月日前,持有关手续到办理退付手续。经办机构: 出具日期:年月日 6.13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合同格式(编号:)本合同于年月日由(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为一方和(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为另一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鉴于招标人为获得以下药品和伴随服务而进行集中招标采购,并接受了投标人对上述药品的投标(详见投标报价表)。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中定义相同。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2)药品需求一览表;(3)通用合同条款;(4)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3、投标人在此保证将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供药品和服务,并修补缺陷。4、合同所涉及的药品名称为:5、招标人在此保证,将在收到投标人配送的药品后日时,向投标人支付合同价和其它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货款。招标人(盖章)招标人代表(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投标人(盖章)投标人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6.15医疗机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药品购销合同格式(编号:)本合同于年月日由(采购方名称)(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一方和(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供应商”)为另一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鉴于采购方为获得以下药品和伴随服务而进行集中议价采购,并接受了供应商对上述药品的报价(详见报价表)。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中定义相同。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1)供应商提交的报价函和报价表(最终报价);(2)药品需求一览表;(3)通用合同条款;(4)采购人发出的成交通知书。3、供应商在此保证将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供药品和服务,并修补缺陷。4、合同所涉及的药品名称为: ,向供应5、采购人在此保证,将在收到供应商配送的药品后商支付合同价和其它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货款。采购人(盖章)采购人代表(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供应商(盖章)供应商代表(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表情:⑥作⑥「。厂|匐「I@r|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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