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对生效的另案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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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外人对生效的另案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审查标准辛坚,赵哨兵,李玉文2013-2-2810:58:02  来源:《人民司法》2012年第20期  内容提要:1.以案外人身份对另案已生效的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案外人对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具有的权利应当是物权,仅享有债权的,不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2.当事人出卖城市房屋时约定房屋所占的划拨国有土地一并转让,虽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亦不应简单认定为无效,案外人以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再审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案号再审:(2010)浙湖民申字第22号  【案情】  再审申请人:常州好利医用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

2、):朱家荣、朱国荣、蔡玉林。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州中江印染有限公司。  朱家荣、朱国荣、蔡玉林(以下简称朱家荣等三人)与湖州中江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2008)湖浔民一初字第12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7月15日,常州好利医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利公司)以案外人身份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该调解书并解除南浔区法院对中江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理由是:一、本公司与中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公司,即原湖州中江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已由

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08)武民二初字第2382号生效民事判决确定,中投公司应支付本公司货款120万元。在该案审理中,武进区法院已依法查封了中江公司在南浔区东迁镇飞英路150号厂房所占的两块国有划拨土地12036.50m2,现该案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南浔区法院以调解方式终结了中江公司与朱家荣等三人的厂房买卖合同一案,且在调解书中明确约定中江公司将于2011年7月31日前实际交付给朱家荣等三人,中江公司已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公司无法通过新的诉讼对该院作出的(2008)湖浔民一初字第1293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标的物予以执行。二、法律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4、的,当事人转让房产应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朱家荣等三人与中江公司订立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所涉及的土地为国有划拨,双方转让房地产未经批准应属无效,南浔区法院所作的调解书和裁定书均应被撤销。  朱家荣等三人辩称:涉诉转让协议签订后中江公司已收取全部转让款却未履行义务,故我三人才起诉其交付协议中的房地产且原审法院已查封了所涉土地。调解书内容合法,不存在侵害国家、案外人好利公司利益的情形。  被申请人中江公司未作答辩。  【审理】  法院查明:2008年4月,朱家荣等三人与中江公司订立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其中约定,中江公司将其在南浔区东迁镇飞英路150号的两处厂房

5、及其占有的国有划拨土地共计12036.50m2以430万元转让给朱家荣等三人,并由该三人缴纳土地出让金;中江公司签约当天应将转让的房地产交付朱家荣等三人。协议签订后,朱家荣等三人实际支付了630万元,而中江公司一直未向朱家荣等三人交付厂房。同年6月,朱家荣等三人以中江公司未依约交付厂房为由,向南浔区法院诉请判令交付。同年7月,南浔区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庭前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2008)湖浔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调解书送达结案。该调解书载明:中江公司于2011年7月31日前将其在南浔区东迁镇飞英路150号的两处厂房及12036.50m2土地交付给朱家荣等三人,并配合办理相关

6、手续。  另查明:南浔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朱家荣等三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查封了中江公司以上厂房所占的两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还查明:2008年12月,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受理好利公司诉中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并于2009年8月作出(2008)武民二初字第2382号民事判决,由中投公司支付好利公司货款120万元。在此案审理中,武进区法院依好利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轮候查封了中江公司以上厂房所占的两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监督程序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案外人身份对另案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提出再审申

7、请,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案外人对原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的权利应为物权,二是该案外人已无法提起新的诉讼以解决对上述标的物的权利主张而引发的争议,三是案外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对原调解书申请再审。本案中,好利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对南浔区东迁镇飞英路150号两处厂房及其占用的12036.50m2土地拥有物权,故好利公司在本案中不具备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原调解书的合法条件。另,好利公司关于涉案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应属无效之主张,经本院查实,该协议涉及的国有划拨土地系中江公司转让厂房建筑所占的土地,而非单纯的国有划拨土地转让。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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