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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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天津专员办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办开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工作,提高绩效评价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专员办开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3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是指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我办相关处室根据专项转移支付

2、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专项转移支付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第三条绩效评价责任落实。各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承担业务范围内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工作因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我办相关处室开展此项工作,一般以财政部年度监管工作计划确定的具体项目和相关具体要求组织开展。同时,对财政部已制定具体评价指标体系的专项转移支付,也鼓励各处室自行组织开展。6第四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

3、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三)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财政部相关绩效评价文件中有明确依据的,以相关依据为准;没有相关依据的,一般应依据下列相关内容:(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三)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四)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五)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等;(六)

4、其他相关资料。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6(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第七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第八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具体评价方法,以财政部评价文件确定的评价方法为准。第九条评价等级。评价等级一般设置为优(成效显著)、良(成效较好)、中(成效一般)、差(成效较差)四级。对应的评价得分为:大于或等于90分的

5、为优;大于或等于80分、小于90分的为良;大于或等于60分、小于80分的为中;小于60分的为差。第十条绩效评价工作步骤:(一)成立绩效评价工作工作组。分管办领导牵头,相关处室人员为成员。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学者以及中介机构共同参加。(二)制定绩效评价工作计划。结合待评价专项转移支付立项依据、政策目标、预算资金分配依据、资金管理要求等,综合考虑评价数量、评价重点、评价方式等情况,制定评价工作计划。(三)部署开展绩效自评。办内相关处室应及时通知地方财政部门和相关项目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并准备相关资料。6(四)开展绩效审核和现场勘查。相关处室工作组通过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考察

6、抽查、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查证复核等方式,对项目绩效目标有关情况和基础资料进行核实。对相关问题制作《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工作底稿》(附后)。(五)评价打分。根据绩效评价工作中掌握有关情况,对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表》相关项目、内容,进行评价打分,对扣分项目,要有充分事实依据。(六)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第十一条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内容:(一)基本概况,包括项目立项、资金拨付情况、实施部门,以及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情况;(二)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三)总结分析绩效目标整体完成情况;(四)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原因分析,相关扣分情况;(五)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等。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工作中相关问题

7、的定性。在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较重大问题,如项目资金出现重大偏离、违规使用、绩效评价结果为成效较差等,应及时向主管办领导汇报,依问题严重程度可提交专员办公会议研究,准确把握绩效评价结果。第十三条绩效评价报告征求意见。绩效评价报告拟定后,应及时送达被评价单位征求意见。如有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可采纳相关意见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修改;6如不采纳,应将被评价单位的不同意见,一并上报财政部。第十四条绩效评价报告的上报时间。在财政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时间要求下,各处室上报办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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