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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009年9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位授予工作,促进学校教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章程(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根据国务院授权,我校可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第三条学校根据学科门类授予学位。各专业学位的授予条件参照国务院学位办制定的各专业学位授予试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2、制度,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并符合学校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可授予相应的学位。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第五条学校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一节的规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六条学校培养的硕士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课程学习符合本实
3、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要求,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三)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第一条学校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课程学习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要求,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学位论文有独到的见解;(四)能运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撰写专业论文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第三章学位授予工作机构第一节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负责学校的学位授予工作。第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名至29名成员组成,包括校长、分管副校长、研究生部主要负责人及各学科、专业的知名学者、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和分管研究生工作、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提名,校
5、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第一条担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三)在教学、科研或者管理岗位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第二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每届连任委员应超过半数。第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期内工作变动者,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进行调整。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因病或出国(境)一年以上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时,应当主动辞职;委员调整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
6、十条进行。第四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负责处理授予学位的日常工作。授予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委托教务处办理。第五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6月、12月召开两次会议。其他非例行性会议,由学位办公室提出建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召开。第六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议组审核学位问题时,出席会议的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作出的决议方为有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当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二节学位评定
7、分委员会第七条学校根据学科门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学位授予工作。第一条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学科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并且已经有一届以上的本科毕业生;或者本学科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权;(二)本学科有5名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第二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5至11位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第三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产生由学校学位办公室会同有关教学单位提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的条件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执行。第
8、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工作秘书1人,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所在单位的科研秘书担任。第三节学位评议组第五条学校各教学单位成立学位评议组,协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第六条学位评议组一般由5至11名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学位评议组成员由本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学位办公室协调汇总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第七条学位评议组由召集人主持工作。学位评议组召集人由各教学单位的负责人担任。第四节工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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