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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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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提高清洁生产审核水平,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第三条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局、省经贸委负责全省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各设区市、县
2、(市、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贸部门负责本辖区清洁生产审核具体工作。第四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四第五条46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五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和本省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一类
3、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二类企业”)。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该二类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第七条(三)除第六条规定情况外的企业(以下简称“自愿审核企业”)均可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各级经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节能减排、创建环保模范城
4、市、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整治、企业上市环保核查、促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等工作,积极鼓励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根据污染减排工作需要确定的污染减排重点污染源企业(以下简称“污染减排企业”)。不属于以上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企业自愿申请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即为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46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工作的管理第六八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确定:(一)一类企业名单的确定: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各设区市环保局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结合本地区污染减排任务工作、,主要环境
5、问题、重点污染行业、重点污染源,在每年1月提出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初选名单(20家企业以上),并附,注明属“一类企业”、“二类企业”、“污染减排企业”,以及“自愿审核企业”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车间所在地址、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超标、超总量等情况,报送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各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初选名单及其简况进行核实后,上报省环保局核定。核定后确定。(二)二类企业名单的确定: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各设区市环保局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6、根据《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第二批)》,结合当地环保工作需要,提出初选名单,并附企业名称、规模、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主要原辅材料(包括燃料)清单及使用量、主要产品名称及产量、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浓度及总量、排放方式及去向等情况,报送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各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46对初选名单及其简况进行核实后,报送省环保局会同省经贸委核定。核定后确定。第九条自愿企业名单的确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向县级以上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企业名称、规模、
7、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主要原辅材料(包括燃料)清单及使用量、主要产品名称及产量、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浓度及总量、排放方式及去向、应执行的排放标准及总量限额、排污费缴纳情况等。设区市、县(市、区)经贸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照第六条审核后提出初选名单,由设区市经贸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经贸委或省环保局核定后确定。第十条省环保局和省经贸委每年联合公布一批实施强制性和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书面通知企业和设区市经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并在省环保局和省经贸委网站上同时公布。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
8、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各设区市环保局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结合本地区主要环境问题和环保要求,提出初选名单,并附企业简况,注明属“一类企业”、“二类企业”、“自愿企业”(如高能耗、上市、有减排要求等),报省环保局核定。“一类企业”由省环保局确定,并抄送省经贸委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规定。“二类企业”和“自愿审核企业”由省环保局会同省经贸委分期分批确定,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规定“自愿审核企业”46由省经贸委根据设区市经贸部门确定或根据企业自愿申报情况确定。“污染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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