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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环保厅福建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闽环保防〔2011〕60号[省经贸委] 2011-08-01 字体显示:大中小各市、县(区)经贸委(经发局、经委)、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有效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减污、增效”,逐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省环保厅和省经贸委共同制定了《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
2、省环保厅 福建省经贸委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订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有效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推动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革、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2005〕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
3、2008〕60号)、《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三条【部门职责】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厅负责全省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委(经委、经发局)会同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清洁生产审核具体工作。 第四条【企业职责】企业是清洁生产审核的主体,是清洁
4、生产审核的第一责任人。清洁生产审核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第五条【审核类型】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六条【自愿性审核】除第七条规定情况外的企业(以下简称“自愿性审核企业”)均可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各级经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促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等工作,积极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七条【强制性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以下简称“强制性审核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5、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双超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双有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参见附件1。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
6、《名录》)系环保部对强制性审核企业进行的行业细化,具体行业参见附件2。 第八条【自愿性审核企业名单确定】自愿性审核企业名单的确定:企业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环保厅对照第六条、第七条核定后确定公布。 第九条【强制性审核企业名单确定】强制性审核企业名单的确定:由省环保厅牵头组织筛选并会同省经贸委确定公布。具体办法如下: 由企业向市级环保、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由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筛选出辖区内强制性审核企业,并对企业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初核,提出经初核合格的初
7、选名单,并附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规模、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所属《名录》中规定的行业类别、主要原辅材料清单及使用量、主要产品名称及产量、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双超企业”同时要求附超标、超总量)等情况,报送至省环保厅和省经贸委核定后确定,由省环保厅会同省经贸委分期分批公布,当地市、县(区)级环保部门根据属地原则负责将有关书面通知送达企业。 第十条【强制性企业名单公布后要求】强制性审核企业名单公布后,名单中的“双超”企业要在一个月内,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要求,
8、主动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公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 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工作程序】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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