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铁路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18铁路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ID:6346891

大小:41.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1-10

18铁路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_第1页
18铁路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_第2页
18铁路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_第3页
18铁路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_第4页
18铁路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18铁路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及其所属单位投资或合资新建、改建的铁路工程。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

2、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第六条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因发生工

3、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国家相关事故处理规定。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l.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52.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

4、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较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第十二条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但未导致铁路交通事故,未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影响,

5、且施工单位自行整改到位的,属工程质量问题。第十三条直接经济损失范围包括:工程返工修复费用、清理现场费用、技术鉴定费用等。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第七十四条执行。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十四条在建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12小时之内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工程监督总站”)提出书面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包括:1.工程项目名称和事故发生

6、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2.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情况;3.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6.事故报告单位。第十五条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导致运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或对运输生产造成一定影响,事故发生所在铁路局除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报告外,同时要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工程监督总站,5还应通知原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他部门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时,要立即责成整改并通报批评,其中偷工减料的要纳入

7、不良行为进行公布;确认构成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的,立即下达书面通知,责令责任单位按程序在24小时内报送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报告。逾期不报的,按隐瞒事故处理。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赴现场,组织事故抢险,配合调查处理。由于工程质量原因导致运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由所在铁路局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尽快恢复通车,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铁道部或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

8、事故调查处理。第十八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由铁道部调查处理;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由建设管理司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铁道部批准;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由工程监督总站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建设管理司核准;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及质量问题由工程质量安全区域监督站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工程监督总站批准,处理结果报建设管理司备案。铁道部认为有必要调查处理的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由铁道部或铁道部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第十九条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导致运营线路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