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996119
大小:31.5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7-11-14
《[铁建设[2003]48号] 铁路建设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建设[2003]48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的通知(2003-5-30发布 有效)3各铁路局,各设计院,青藏铁路公司,铁通公司,工程、建设开发、信息中心: 现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三年五月三十日(章)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
2、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号)、《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投资或合资新建、改(扩)建的铁路工程。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造成人员死亡、财产损失,或对铁路行车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第四条 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3、造成人员死亡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依法进行。第六条 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第二章 工程质合事故分类第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l.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4、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2 死亡 3人及以上,10人以下;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很大影响。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2.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大事故、险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2.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影响。第三章
5、 事故报告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12小时之内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提出书面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包括:1.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2.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3.原因初步分析;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6.事故报告单位。第十四条 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事故或对运输生产造成一定影响,事故发生所在铁路局除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
6、报告外,同时要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已交付运营的线路,要通知原项目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建设管理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赴现场,领导组织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由于工程质量原因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事故,由所在铁路局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尽快恢复通车,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第十六条 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7、办理。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由建设管理单位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铁道部批复。工程质量大事故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调查处理,并报铁道部备案。工程质量重大、大事故涉及单位对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可直接向铁道部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铁道部审查裁决。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由建设管理单位调查处理。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办理。事故调查组要有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参加。没有造成行车安全事故,但对运输安全生产造成影响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执行本规定。铁道部认为有必要调查处理的工程质量事故
8、,由铁道部或铁道部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第十七条 建设管理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尽快成立工程质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