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积率的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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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容积率的计算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茂名市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局部用地容积率的计算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茂名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茂名市城乡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在茂名市城乡规划区内规划建设用地地块面积的计算,适用本规则。第三条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的城市据地域。第四条规划建设用地是指由控制性(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四至边界(即用地红线)以城市道路红线、控制性(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小区级道路红线、自然分界线或相邻地块边界为界限,用地性质单一的

2、、最小的规划建设用地单位。第五条规划建设用地地块面积(简称“地块面积”)是指地块的净用地面积,即地块规划四至边界(用地红线)所围合的面积。地块面积是计算地块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指标的依据(除数)。地块面积也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面积,也就是产权的面积。第一条代征用地面积(仅适用于第七条Ⅲ类规划建设状态的小区)(1)代征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用地—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利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政、交通等部门进行管理的规划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用地。(2)代征绿地—

3、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利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区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的规划城市绿地。(3)其他代征用地—由于建设工程的建设而造成的日照遮挡或由于其他原因,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需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并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的用地(该用地由建设单位或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指定单位进行管理)。第二条由于存在历史遗留问题,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小区按规划建设状态分为四类:Ⅰ类,原有修建性详细规划,并已按规划基本建成仅存少量插花地块(或拆旧建新地块)的小区;Ⅱ类,属

4、政府储备土地,并由政府按经法定程序审批的控制性详细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具备建设条件、可按程序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小区;Ⅲ类,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开发、不具备建设条件、由于历史原因已部分或全部办理了《国土土地使用证》且不便回收、业主众多、需规划盘整的小区;Ⅳ类,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因国家、省或者地级以上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小区。第一条根据地块所在小区的规划建设状态,地块面积的计算分别如下:Ⅰ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地界线超越(或重叠)地块相应规划四至边界的,地块面积算至相应的规划四至边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地界线没达到地块相应规划四至边界的,地块面积算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

5、相应地界线。Ⅱ类:地块面积是地块规划四至边界(即用地红线)所围合的面积。Ⅲ类:须编制土地盘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按规划小区各业主征地面积比例扣除代征用地面积后,按比例合理规划各业主的规划用地地块,经全体业主同意并按法定程序审批后实施。各业主的地块面积按盘整后的地块面积计算。Ⅳ类:地块面积按经批准的规划条件所确定的地块面积计算。第九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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