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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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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约谈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与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谈话等方式,对食品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或对已经发生的问题,督促其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解决问题,消除影响。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约谈:(一)
2、获证后不能持续保持规定生产条件和要求且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二)日常监督检查、抽检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媒体曝光、其他部门通报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四)消费者多次举报投诉且经查证情况属实的;-5-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第四条约谈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以下简称约谈组织单位),必要时可由市局直接组织实施。第五条约谈可采取个别约谈或集体约谈等方式实施。约谈时应至少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做好约谈记录。第六条约谈主要包括以
3、下内容:(一)督促被约谈企业依法依规生产,持续保持获证条件,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二)分析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告知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应负的责任;(三)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责令限期整改,督促其尽快解决问题或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第七条约谈程序:(一)约谈组织单位以《约谈通知书》(附件1)形式通知被约谈单位。(二)约谈组织单位按照约谈内容对被约谈单位进行约谈,并认真填写《约谈记录》(附件2)。被约谈单位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约谈记录上载明。-5-(三)被约谈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
4、约谈,约谈组织单位应情况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事后查实存在违法违规的,依法从重处理。(四)约谈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措施之一,不代替履行法定职责,不影响、不代替依法依规应对被约谈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相应处理。第九条所有约谈记录、照片、企业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等资料存入企业监管档案。第十条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可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约谈通知书2.约谈记录-5-附件1约 谈 通 知 书被约谈单位被约谈人员约谈地点约谈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约 谈事项约谈组织单位(盖章):年月日
5、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被约谈单位、约谈组织单位各留存一份。附件2约 谈 记 录-5-被约谈单位约谈地点约谈时间约谈参加人约 谈记 录被约谈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约谈人签名:年 月 日注:本记录一式两份,被约谈单位、约谈组织单位各留存一份。-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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