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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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办理指南(一)项目名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二)办理单位:江西省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办理窗口:宜春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四)承诺时限:自受理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五)收费标准:不收费(六)窗口电话:3216658(七)举报投诉电话:3551315二、法定依据(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三)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三、

2、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申请单位。四、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向宜春市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递交按照规定填写的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二)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依法予以受理;2、对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改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依法予以受理;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送达《行政

3、确认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未补正的,依法不予受理;4、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申请人送达《行政确认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确认的办理期限从该注明日期开始计算。(四)窗口受理人员审查核实材料后,提出处理意见,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核审批。(五)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依法行政确认的,由窗口制作《行政确认决定书》统一送达申请人,并予以公开(在本局网站上公布);不予行政确认的,制作并送达《不予

4、行政确认决定书》。五、申办材料目录本辖区内拟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提供以下申办材料:(一)申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的书面报告(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拟运输的范围、品种、规格、数量等,加盖企业公章);(二)宜春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四)《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五)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六)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相应药品注册批件复印件;(八)麻醉药品

5、、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九)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标准: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办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附件1:宜春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申请运输单位    地    址申请副本数量经 办 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运输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6、至  年  月  日止申请运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名称*:   申请单位盖章年 月 日市局审批意见:年 月 日*药品名称以国家批准的药品注册证明文件为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正本)编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允许持证单位运输本证明所列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货单位名称:发货单位联系电话:发证机关联系电话:运输证明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准予运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名称:发证机关盖章年月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副本)编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7、》,允许持证单位运输本证明所列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货单位名称:发货单位联系电话:发证机关联系电话:证明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准予运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名称:发证机关盖章年月日注:副本市局留存。附件2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申请事项申请人企业名称(或姓名):身份证号:IDnumber(如属于企业申请划“/”。)承诺事项我(们)保证:1、本申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2、所有资料真实有效,有据可查。3、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企业盖章)日期:年月日注

8、:申请材料真实性的保证声明应由申请人(申办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生效。委托代表人签署的,应出具由申请人签署的有效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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