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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0
《控制与查处违法建设实施方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荆州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强对城乡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力度,进一步优化经济环境,切实保障城乡建设有序进行,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部署、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着眼长效、标本兼治”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依据,进一步落实《荆州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建立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切实遏制违法建设行为,为荆州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二、组织领导成立以区委书记为政委,区人民政府区长为
2、指挥长,区纪委书记、区政府分管领导、区公安分局局长为副指挥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重点组织对东城、西城、城南街道办事处和郢城镇、纪南镇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监管和查处。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三、工作安排l、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横幅、板报、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大力宣传控
3、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对优化荆州区发展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实现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意义。2、加强舆论监督,大力宣传正面典型,对阻挠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区委、区政府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工作动态,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引导和教育广大群众支持,拥护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3、镇,村(居)委会两级要落实包村包组责任,层层签订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责任书,于12月316前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4、各镇、街道办事处、各村(居)委会,区直各部
4、门的工作人员要如实填报违法建设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和不参与违法建设的承诺书,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把关审签后报区纪委监察局,按干部管理权限纳入各级纪委个人廉政建设档案。(二)清查整改阶段(,012年1月1日至2月29日)1、本轮违法建设的查处时间以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之日为界定点。经规划和国土部门依法认定严重影响城乡规划且必须拆除的,不在此界定时间范围之内:(1)在已出让的城市建设用地、重点项目及各类待开发地块范围内的违法建设。(2)非法占用耕地的违法建设。(3)其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群
5、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违法建设。2、各镇、街道办事处对2008年1月1日以后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建立区、镇、村:级管理台账,锁定违法建设,实行一户一档,杜绝新的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对界定为违法建设的要在违法建设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进行公告,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3、规划、土地部门要对所有镇,街道办事处提供的违法建设逐一审核界定。认定为违法建设或非法占地的,由规划、土地部门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限期拆除。4、对目前正在进行和新增的违法建设,查实后一律拆除。对规划或土地部门已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违法建设,在
6、2012年2月2g日前要自拆蓟位。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三)拆除处置阶段(2012年3月18至5月31日)1、村(居)委会居民个人违法建设的分类处理意见:唯一住宅设定基本占地面积和基本居住面积:基本占地面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超过100平方米,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不超过140平方米;基本居住面积(建筑面积)以本村人均居住面积为准。对居民基本居住面积内的原旧房面积在城市建设拆迁时按政策评估补偿,超出部分不予补偿。对原已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居)两委集体认定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但未经土地、规划许
7、可新建住宅的,或擅自拆旧建新的,或批少建多的,由户主书面承诺违法建设拆迁时,按基本居住面积政策执行,该建筑可予保留。不签署书面承诺的,依法拆除.2、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小产权房的处理意见:单位、个人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小产权房,未经规划、国土部门许可,不符合消防安全、建筑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一律拆除;基本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且建筑质量经鉴定合格的一律没收。对违法违规经营小产权房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法律、纪律责任,并没收非法所得。对非法购买小产权房的,一律清退。3
8、、在国有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单位违法建设的处理意见:(1)未经规划许可且不符合规划的违法建设一律拆除。(2)改变规划许可用途的,自行恢复原用途;不能恢复原用途的,对改变用途的部分依法限期自行拆除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纪律责任.(3)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临时建筑超过使用期限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申报,限期拆除.对故意隐瞒、漏报的单位要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在程序上按自拆、帮拆、强拆三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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