甜城湖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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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甜城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甜城湖水面资源及沿湖区域的管理、保护和开发,促进甜城湖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甜城湖包括水域和陆域。水域为沱江内江城区段湖面,上游至规划建设中的邓家坝大桥,下游至天宫堂水电站拦河坝。陆域为湖中岛屿及水

2、域两岸的防洪堤、堤顶人行道、护堤地、园林绿地、桥面、天宫堂拦河坝坝顶;没有防洪堤的地段,为黄海高程306.5米以下的陆域。具体范围以保护、开发、利用规划为准。第三条为加强甜城湖的保护和管理,将甜城湖沿岸堤顶人行道临湖第一排建筑物(含)与湖区之间区域作为甜城湖外围保护区域。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甜城湖规划范围及外围保护区域内的环境整治、开发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11第五条甜城湖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持续发展、合理开发”的原则,做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第六条开发利用甜城

3、湖水面资源,应充分考虑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内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规、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第七条成立甜城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甜城湖保护、开发利用、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协调、决定。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市城管、水务、旅游、环保、交通(海事)、住建、国土、发改、公安、工商、财政、国资、食药监管、卫生、体育、文化、林业、招商、安监、商务、质监、消防及两区政府、内投集团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日

4、常事务,由市政府联系城市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依法共同做好管理工作。第八条甜城湖建设开发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维护、管理等费用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经营性资源有偿出让所得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第二章规划第九条甜城湖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区域内规划必须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11第十条管委会办公室应当会同规划、国土、交通(海事)、水务、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划定甜城湖管理范围并进行功能分区,设立标志标明范围和责任单位。  第十一条市住建部门应会同水务、发改、旅游

5、、交通(海事)、体育、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甜城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应当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甜城湖生态环境,符合内江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水土保持、防洪、排涝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并明确湖面功能分区、重点保护内容、景点规划、旅游开发容量、码头泊位等。第十二条 甜城湖区域内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基础设施,必须符合防洪及河道通航设计规范。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十三条甜城湖旅游资源开发工作由市旅游部门牵头负责,可采取市场化开发运作模式。第十四条甜城湖范围及其

6、外围保护区域内的开发建设,不得以损害甜城湖生态环境为前提。第十五条甜城湖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区域内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甜城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要求,须报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甜城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未出台前,暂停审批一切营利性的湖面开发建设经营活动。11第十六条在甜城湖范围内,除按照城市规划和湖区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建设相关公共设施外,禁止建设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七条甜城湖开发利用在服从城市规划和防洪、排涝、通航、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创造条件,方便居民休闲、游览,并适度发展旅游、观光、休闲业和水

7、上运动项目。第十八条甜城湖经营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按照甜城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及其利用功能,统筹兼顾,充分发挥综合效益。除公益性项目外,湖区经营性资源项目实行市场化配置机制,其开发权和经营权,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有偿出让的方式确定。甜城湖经营性资源项目有偿出让前,市旅游部门应会同市发改、住建、财政、城管、国资、水务、交通(海事)、环保、国土等部门做好出让前期相关工作,拟定具体方案,并报管委会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十九条对甜城湖外围保护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或

8、者申请建设许可时,应当将区域内的河堤整治、绿化、亮化、美化项目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四章保护、管理第二十条管委会负责甜城湖管理的总协调,具体事务管理坚持“水域由市水务部门牵头负责、陆域由市城管部门牵头负责”及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和两区政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管理原则。11第二十一条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严格保护湖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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