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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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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美大学海外教育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使我院学生社团健康发展,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依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本院在籍学生自愿组织申请并经学院批准成立的群众性团体。在读学生可以自愿申请参加。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理论学术研究、科技创新、文娱体育等活动,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和趣味性。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
2、无关的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教职工、学生的利益,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第四条禁止学生成立带有狭义区域性的学生社团和团体,如同乡会、同学会等。第五条院团委是学院负责学生社团管理的主管部门。院内组织的协会、学会、学习社、研究会、联合会等学生社团,均应在按本办法的规定向院团委申请登记注册,经批准后方可正式成立和开展活动。第六条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是院团委领导下的院级学生社团管理机构,旨在对各学生社团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和扶持。每学期各社团必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活动登记,办理有关手续。第二章学生社团的设立、变更与注销第七条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提出社团宗旨、章程
3、和负责人的书面申请,送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后报院团委审批。学生社团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社团的名称、宗旨、性质;(二)社团的机构设置,社团负责人的组成和产生方式;(三)社团的活动内容、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四)社团的经费来源、用途和管理方法;(五)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六)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七)社团的终止程序第八条学生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不宜使用的名称第九条关于学生社团的变更,由于必要的理由,需要进行重大变更的社团(如合并、升级等)应由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办理后报院团委备案。第十条学生社团的活动期满或因其他原因解散,应向院团委报告,办理社团注销手续。社团
4、注销后,由院团委组织学生社团联合会有关人员和社团负责人共同对遗留经费和财产进行清理,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处理。第三章学生社团日常管理第十一条学生社团应建立理事会,民主选举理事会和理事长,定期召开理事会议。第十二条学生社团实行学生社团负责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对社团的组成人员和社团活动负责,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社团成员的素质。第十三条学生社团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政治思想表现好,努力学习,热心社会工作,熟悉本社团的业务,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因违纪受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学生,不能担任社团负责人。第十四条学生社团负责人经酝酿、协商,按一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学生社团
5、换届改选或主要负责人调整更换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并报院学生社团联合会、院团委备案。第十五条社团可聘请顾问,指导社团开展活动。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须经院团委同意。社团顾问名单须报院学生社团联合会、院团委备案。第十六条学生社团在征得院团委批准后,可自备椭圆形或方形的艺术印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并应确定专门人员严格保管,不得刻制任何公章。第四章学生社团活动管理第十七条学生社团应根据学院工作安排制定相应的学期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开展活动。临时增加的跨院或全校性活动,须提前三天以上报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严格控制跨校社团活动。第十八条每个学生社团每学期必须举
6、办二次以上活动,召开一次以上会员大会,活动时要及时通知学生社团联合会,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考核并填写《学生社团活动考核表》。第十九条学生社团活动应坚持业余、自愿的原则,不得占用上课、党团活动、政治学习时间。第二十条社团不得开展以营利性为目的的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严格控制社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范围和次数。社团从事此类活动需事先征得院团委、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同意后方可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活动。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创办面向学院内的刊物,须经院团委、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同意,报学院党委宣传部批准。刊物内容应限定在本社团宗旨范围内。社团刊物出版前稿件须送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和院团委审阅。
7、未经学校批准,学生社团和团体不得印刷和散发、张贴自办报物,包括活动宣传海报。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学术活动(讲座、报告),必须经学校同意,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学生社团邀请学校有关领导参加活动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违反国家法律、有关法规或违反本条例有关条款,视情节轻重,院团委可以责令该社团改组领导机构、停止活动或强制解散。对社团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学院按照《集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租(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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