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院院级科研课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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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医院院级科研课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医院(以下简称“医院”)院级科研课题(以下简称“院级课题”)管理,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鼓励创新,培养科研人才,不断提高医疗、教学、科研、保健水平,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院级课题是指由医院科研预算经费资助的各类科研课题,包括临床课题、医技课题、护理课题、管理课题、博士科研启动课题。医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委会”)可根据需要对课题进行调整。(一)临床课题、医技课题是临床医疗人才的培养与长远发展、临床与基础相结合并以临床研究为主、培养

2、科研兴趣、营造科研氛围、提高个人临床和基础科研综合实力和水平、为争取获得院外科研基金资助奠定基础的课题。(二)护理课题是为护理人才的培养与长远发展、培养科研兴趣、营造科研氛围、提高个人护理科研综合实力和水平、为争取获得院外科研基金资助奠定基础的课题。(三)管理课题是为管理人才的培养与长远发展、培养科研兴趣、营造科研氛围、提高个人管理水平、为争取获得院外科研基金资助奠定基础的课题。(四)9/9博士科研启动课题是资助博士学位获得者继续从事并完善和深入其博士研究课题、争取获得院外科研基金资助的课题。  

3、第三条 院级课题由学委会监管,科研处组织实施。  第四条临床课题、医技课题每项资助经费5万元、博士科研启动课题每项资助经费3万元、护理课题与管理课题每项资助经费2万元。  第五条 院级课题的申报、评审、立项、验收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公正合理、择优资助”的原则和“激励创新、平等竞争、科学民主”的运行机制,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接受全院职工的监督。  第六条 院级课题实行课题制管理,实行定额补助的资助方式。课题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须符合国家和医院的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第一章申请  第七条 院

4、级课题原则上每两年申报一次。课题可自由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一)本院在职职工,申报当年1月1日未满50周岁。(二)课题的实际负责人,应具有一定时间和精力从事课题研究。(三)临床、医技课题申请人应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以及中级或副高技术职称。(四)护理课题申请人需具有护理本科(含)以上学位和护理初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五)管理课题申请人需具有本科(含)以上学位和中级(含)以上职称。9/9(六)博士科研启动课题申请人应于获得博士学位5年内提出申请。(七)院领导、科主任、正高职

5、称者不能作为课题负责人申请院级课题。  第九条 申请人须按各类课题的要求认真填写申请书,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通过课题依托部门(即申请人所在科室)申请课题。  第十条 院级课题实行限项管理,本院职工只能获得一次院级课题资助。凡院、内外课题终止者、逾期未完成者或尚有在研(即未结题)院内、外课题者(不含参加)不得申请院级课题。凡已获得院外课题经费者,不得在院内重复申请同一研究内容的院级课题。  第十一条 课题依托部门应认真审核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并承诺在人员、时间和研究条件上给予保障

6、,并按科研处规定的受理时间和要求递交申请书。第一章评审与批准  第十二条 院级课题的评审按照初审、同行专家评议、学委会评审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科研处负责申请课题的初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继续评议和评审。(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违反了有关规定;(二)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三)申请课题主要内容不符合院级课题资助范围或申请经费超出院级课题资助能力。9/9(四)申请人对以往获资助课题执行不力,如未能按时结题、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研究工作中断或停顿。(五)申请人将已获院外资助

7、的全部或部分研究内容申请院级课题。  第十四条 同行评议专家对申请课题的创新性、研究方案及可行性、考核指标等做出独立的判断和评价。  第十五条 学委会在同行评议的基础上评审并提出课题立项资助建议。各类课题的资助数量根据申请课题质量确定。  第十六条 学委会专家参加课题评审工作时应自觉维护院级课题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讨论、评议及投票表决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在学委会评审的基础上,院长办公会对各类课题立项资助予以批准或授权批准。第一章 实施与管理第十八条院级课题应从首批经费到位之日起两年内

8、完成,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完成。院级课题经费实行年度分期拨付,课题立项后拨付首批经费,年度审核合格后拨付下一年度经费。院级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研究进展中期时,研究者向科研处递交中期报告,经学委会审核通过者,可按时拨付下一年度经费。如未能按时提交中期报告者,需提出书面理由和改进计划,经学委会审核决定是否继续资助或终止课题。有特殊情况需延长课题完成周期者,应在课题结题日期前3个月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并说明延期理由及在延期间确保课题完成的9/9具体措施,经课题依托部门负责人同意、学委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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