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6314750
大小:73.5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8-01-10
《市物价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市物价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1.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公布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1.国家发展改革委《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发改价格〔2004〕893号)第十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2.《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目录管理。省物价主管部门编制全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和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各项收费目录均应定期公布,实行群众监督。二、承办机构黄山市物价局价费管理科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四、服务
2、条件无五、服务流程黄山市物价局门户网站动态公布六、服务时限即办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黄山市物价局价费管理科电话:0559—25143532.市级涉企收费清单公布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13-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2.《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市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黄政办秘﹝2014﹞39号):经过审
3、核确认的收费清单,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服务标准、监管责任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有关媒体等予以公开。3.《关于印发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黄编字﹝2015﹞11号)。二、承办机构黄山市物价局价费管理科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四、服务条件无五、服务流程在市物价局网站《黄山物价网》通知公告栏及新闻媒体发布。六、服务时限即办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咨询方式黄山市物价局价费管理科电话:0559—25143533.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公布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
4、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第二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价格、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13-2.《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目录管理。省物价主管部门编制全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和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各项收费目录均应定期公布,实行群众监督。二、承办机构黄山市物价局价费管理科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四、服务条件无五、服务流程黄山市物价局门户网站动态公布六、服务时限即办
5、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黄山市物价局价费管理科电话:0559—25143534.列入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学生用书及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张单价零售价格公布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1.《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十九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制定价格的决定作出后,由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在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2.价格部门常态化工作,且获得群众广泛认可。二、承办机构黄山市物价局价费管理科三、服务对象公民和出版发行单位四、服务条件无五、服务流程黄山市物价局门户网站动态公布-13-六、服务时限即办七、收费依据
6、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黄山市物价局价费管理科电话:0559—25143535.涉农价格(收费)目录公布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1.农业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6〕5号):严格执行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收费项目、标准、批准机关、监督电话等相关事项必须在乡镇政府和收费单位现场公示,及时更新公示内容,提高收费透明度。2.价格部门常态化工作二、承办机构黄山市物价局价费管理科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四、服务条件无五、服务流程在黄山市物价局网站政策文件栏及新闻媒体发布。六、服务时限
7、即办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无八、咨询方式黄山市物价局价费管理科电话:0559—2514353-13-6.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公布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2.《安徽省价格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管理信息化系统,及时公布
8、定价目录、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