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业务受理窗口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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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业务受理窗口服务规范一、岗位规范:科学监测、规范服务二、具体措施1、委托登记(1)建设单位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对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申请作出的审批意见,向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委托。(2)建设单位向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业务受理室办理验收监测登记时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填报资料清单》提供相应资料。(3)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业务受理窗口经初步审核资料后办理登记手续。2、现场勘查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资料接收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内,由上海市环

2、境监测中心委派指定的项目负责人赴建设项目所在地实施现场勘查,勘查结束时向建设单位出具《资料审核与现场初步调查记录通知单》。3、监测合同(或协议)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根据现场勘查结果,对已符合验收监测要求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0]3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编制监测方案,与建设单位签订监测合同或协议。4、监测时限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按照环境监测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进入现场进行采样、对采集的样品送实验室分析测试、根据分析测试数据出具监测报告。一般在现场采样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3、验收监测报告(仅涉及噪声监测内容的简单项目为15个工作日)。5、报告提交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业务受理室在监测时限到期前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二份随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资料提交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部门。6、验收监测复测对经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审批需实施验收监测复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在有效试生产(试运行)期内,向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复测申请并办理验收监测复测登记,监测时限同上述第4条。三、服务承诺:(1)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互联网上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4、验收监测填报资料清单》等相关信息的查询和下载。(2)监测报告合格率大于97%。(3)客户投诉(抱怨)及时处理率100%;客户投诉(抱怨)处理满意率大于90%。四、其它信息(1)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网址:www.semc.gov.cn。(2)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业务受理室地址:上海市南丹路1号101室。(3)业务受理时间:周一到周五8:30-11:30,12:30-16:30(夏令13:30-16:30)。(1)业务受理电话:64866667或24011905。(2)业务传真号码:64866667。(3)质量申诉电话:6427

5、0844。(4)举报投诉电话:64394313。(5)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费(2005)51号、上海市财政局沪财预联(2005)28号《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可在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互联网上查询。(6)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上国家环保总局互联网查询,网址:http://www.zhb.gov.cn/tech/hj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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