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经济新增长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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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经济新增长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工业企业增效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企〔2004〕32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省各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工业企业抢抓机遇,加快发展,提高效益,实现速度、结构、质量和效益的统一,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在认真总结近几年工作实践并广泛征求各市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江苏省工业经济新增长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工业企业增效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 各市及省有关部门要对照“办法”要求,提前做好有关准备、衔接工作,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至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附件:1、《江苏省工业经济新增长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2、《江苏省工业企业增效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二OO四年五月十九日附件1江苏省工业经济新增长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工业经济新增长点项目(产品)的达产达效,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的结构优化和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全省工业经济运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安排工业经济新增长点扶持资金的目的,是鼓励企

3、业通过多种方式增加投入,加强改造,积极培育新的增长点,优化结构,提升技术水平,增进效益,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工业经济新增长点扶持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专项安排,市(县)级财政1∶1配套安排(财政转移支付县可根据财政状况自主决定配套比例),用于鼓励企业新增长点项目达产达效的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增长资金”)。  第四条安排增长资金应当遵循便民、公开、效益的原则。安排的条件、程序应当简便、公开,原则透明,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资金安排数量与企业及其新增长点项目(产品)新增产出

4、挂钩,扩大产出效果。  第五条申报和使用增长资金应当恪守诚信,企业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请增长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已列入省级新增长点监控名单;  (二)项目(产品)新增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产销率不低于95%,销售利税率不低于6%,当年能够达产达效;  (三)项目(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发展前景广阔,对当地工业经济发展有一定带动作用;  (四)企业的产、销指标必须比上年度有明显增长,万元产值综合能耗下降,销售收入增幅不低于15%,利

5、税增幅不低于10%。  第七条重点安排符合上述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  (一)现价产值和销售收入连续两年增长20%以上,实现利税总额保持同步增长;  (二)项目(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巨大,带动作用强。第三章安排原则第八条坚持将增长资金的安排与项目(产品)的达产、企业的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以增量项目(产品)的达产促进企业的发展,进而促进地区的发展。  第九条坚持按贡献分配和对苏北地区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区域共同发展的战略,增长资金的分配既要体现各地区

6、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对全省的增量贡献份额,又要体现对苏北地区的倾斜。对苏北地区增长资金安排的比重适当提高,企业及其新增长点项目(产品)安排的条件适当放宽,逐步加大对苏北地区的扶持力度。  第十条坚持相对集中的原则。为提高增长资金的使用效果,每期资金的安排严格申报条件,数量实行相对集中。每户企业安排增长资金不超过其上年税金的60%,重点安排企业根据其增长点项目新增税收实绩,每户安排资金数量不少于25万元。第四章资金申报、审定和下达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增长资金。申请企业应向当地经贸委(经委)财政局或省级主管

7、部门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增长资金申请报告;  (二)增长资金申请表;  (三)新增长点项目(产品)达产达效工作方案。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经贸委(经委)和财政局或省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将地区或部门的申请报告、配套资金的承诺书以及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会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相关原则和要求联合下达扶持资金计划。各市及省有关部门配套安排的资金计划随省计划一并下达有关企业。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加强目标管理。凡获

8、得省级增长资金计划的企业,要按最终确定的产出目标与各市或省级主管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将目标层层分解,建立严格的责任体系,狠抓措施落实,确保新增长点产出及企业增长目标的完成。  第十四条及时上报信息。各有关企业应于每月16日前将上月的运行情况报表分别报送所在地经贸委(经委)、财政局或省级主管部门。各省辖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和省有关部门汇总后,于每季后20日内将上季度本地区(部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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