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相关法律问题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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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相关法律问题释疑一问题:夫妻两人作为股东成立有限公司,是否应按一人(自然人)公司的规定承担公司财产不与家庭财产混同的证明责任?释疑:仅以夫妻二人作为股东的有限公司,因夫妻二人具有特殊的关系,两人同属一个家庭,在财产上属于一个共同体,现实中容易发生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现象。因此,在实践中,应完善仅以夫妻二人作为股东的有限公司的注册地、经营地、员工的配备、财务账目的记载和审计等内容,使公司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法人独立的地位相匹配,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相分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在公司与他人(含法

2、人)发生纠纷时,法院往往会对夫妻二人公司实行严格财产责任,参照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由股东来承担公司承担财产与家庭财产不混同的证明责任。公司相关法律问题释疑二问题:某中介公司应张某和王某的要求,以垫资的方式为张某和王某成立了甲有限公司,尔后中介公司即将所垫的资金全部抽走。现甲公司欠有大量外债,中介公司是否应对此承担责任?释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三的第十五条规定, 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

3、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法律意义上理解,除有特别说明外,法律条文中所称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由此可见,某中介公司作为法人,为张某和王某成立甲公司而垫资,甲公司成立之后抽走所垫资金,而作为发起人的张某和王某又未能及时补足出资,中介公司和张某、王某的这一行为显然有损债权人的利益,中介公司应在所抽资金范围内与张某、王某及甲公司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相关法律问题释疑三问题:股权转让完成且在受让方介入公司管理后才

4、发现公司的资产存在重大瑕疵,在此情况下,受让方可否撤销股权转让合同?释疑:股权受让方可否行使撤销权,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原告是专业性的投资公司还是其他一般性的公司抑或是普通的自然人。如是专业性的投资公司,那么在决定受让股权前是否对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作过尽职调查?这是考量受让人在股权转让时或之前是否明知目标公司资产存在瑕疵的基础。二、在公司股权转让时,如受让方未能发现足以影响其是否以现有的价格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情形,则可以认为目标公司资产存在的重大瑕疵属于隐弊性的,原告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撤销

5、权。三、如有证据可以证明在股权转让时或之前,受让方已经知道目标公司的资产存有重大瑕疵却仍然受让股权的,则受让人不享有撤销权。受让方在股权转让时已明确提出异议的除外。四、撤销权的行使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另外,如受让方发现转让方有过错或者公司的资产存在瑕疵,也可以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相关约定,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非一定要撤销转让合同。公司相关法律问题释疑四问题:作为担保方的甲

6、公司通过股东会议决议,决定为乙公司向丙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但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签订担保协议时,将担保期限约定为二年,担保协议已经甲乙丙三家公司盖章。该担保协议是否因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股权会授予的权限而无效?释疑: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须公司另行授权即可代表公司,其以公司名义所签订的合同应视为公司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对外签订担保协议,盖有公司的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均认定为有效的协议,不因公司的内部决议而无效。但是,如果甲公司在签订担保

7、协议之前,已将公司股东决议提交给了债权人丙公司或丙公司明确知道该决议内容的,则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所签订的协议对甲公司无法律效力。然而,该担保协议并非全部无效,只是超过甲公司股东会决定的担保期限一年以上的约定部分无效。公司相关法律问题释疑五问题:2008年8月,杨某、柯某与许某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三个共同出资500万元成立一家投资有限公司,其中杨某出资200万元,柯某和许某各出资150万元,除20%的首次出资额外,其余资金必须在2010年12月底前缴足。三个均按各自出

8、资的20%缴足了首次出资,并在2008年12月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然而,时至2013年10月,许某仍未将其应出资部分的80%注册资金120万元缴到公司。杨某和柯某欲追诉许某出资不到位的责任,不知是否有时效的问题?释疑:公司每位股东都应遵守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足额出资是发起人股东的基本义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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