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第06号

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第06号

ID:6305236

大小:42.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1-09

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第06号_第1页
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第06号_第2页
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第06号_第3页
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第06号_第4页
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第06号_第5页
资源描述:

《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第06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闭窗口  上篇 下篇 关键词 当前法规:1/8设置书签 打印 下载正文 字体[小中大]【颁布日期】1997.09.24【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1998.01.01【分类号】417091199772【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外债管理类【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文  号】(97)汇政发字第06号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对国际商业贷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

2、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筹借的,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款项。出口信贷、国际融资租赁、以外汇方式偿还的补偿贸易、境外机构和个人外汇存款(不包括在经批准经营离岸业务银行中的外汇存款)、项目融资、90天以上的贸易项下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的外汇贷款视同国际商业贷款管理。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审批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具体负责对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审批、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3、。未经外汇局批准而擅自对外签订的国际商业贷款协议无效。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债专用帐户。借款本息不准擅自汇出。    第五条  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境内机构仅限于:    (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借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二)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非金融企业法人。    第六条  金融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  对外直接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3年连续盈利,有进出口业务许可,并属国家

4、鼓励行业;    (二)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贸易型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非贸易型的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30%;    (四)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等值外汇的50%。    (五)外汇借款与外汇担保余额之和不超过其上年度的创汇额。    第八条  境内机构应当凭自身资信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并自行承担对外偿还责任。    第九条  境内机构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应当加强成本控制。其借款总成本不得高于国际金融市场相同信用级别借款机构的同期借款

5、总成本。    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成本控制予以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于每季初10日内向外汇局报送上季度对外借款情况报表和年度国际商业贷款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外汇局有权检查境内机构筹借、使用和偿还国际商业贷款的情况。借款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机构不得将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存放境外、在境外直接支付或者转换成人民币使用。    第二章  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长期国

6、际商业贷款”是指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国际商业贷款,包括1年期以上的远期信用证。    第十四条  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应当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    第十五条  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应当提交以下全部或者部分资料向外汇局申请:    (一)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    (二)借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三)贷款条件意向书,包括债权人名称、贷款币种、金额、期限及宽限期、利率、费用、提前还款意向和其他金融条件;    (四)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外汇担保情况;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最

7、近3年外汇或者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六)外汇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对外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除依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提交其总行(总公司)授权的有关文件。    第十六条  在京的全国性机构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直接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非在京的全国性机构和地方性机构对外借款,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全国性、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经总行(总公司)授权,方可按此程序报批。    第三章  短期国际商业贷款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短期国际商业贷款”是指1

8、年期以内(含1年)的国际商业贷款,包括同业外汇拆借、出口押汇、打包放款、90天以上365天以下的远期信用证等。    第十八条  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用于长期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贷款和其他不正当用途。    第十九条  外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