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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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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体系,指导主承销商开展相关工作,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后续管理工作,是指主承销商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简称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进行跟踪、监测、调查,及时准确地掌握其风险状况及
2、偿债能力,持续督导其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行为。第三条主承销商应根据本指引要求,遵循勤勉尽责、审慎判断、及时预警、稳妥处置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后续管理工作。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应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开展后续管理工作。第四条主承销商应根据本指引建立后续管理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岗位从事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工作;后续管理工作应由总部负责,分支机构协助配合。第五条企业发行一期债务融资工具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担任主承销商的,由相关主承销商与企业协商指定一家主承销商牵头负责后续管理工作,并将各自职责在承销
3、协议中予以明确。第六条主承销商应协助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导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第七条主承销商应至少提前一个月掌握债务融资工具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并及时了解其他有特殊安排产品的相关情况,督促企业按时履约。第八条主承销商应对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进行动态监测,建立重点关注池,开展风险排查和压力测试,以便及时、准确地掌握其偿债能力。第九条主承销商应结合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和行业运行变化情况,对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机构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用途、二级市场交易、公开市场信息等情
4、况,进行动态监测。在动态监测过程中,对于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应督促其及时披露;对于符合第十条要求的企业,应纳入重点关注池;对于偿债能力可能受到严重影响的企业,应进行压力测试。第十条主承销商通过动态监测,发现企业或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出现以下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情况的,应及时将企业纳入重点关注池:(一)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出现不利变化;(二)内部管理架构或高管人员出现重大变动;(三)主体或债项跟踪评级级别下降,或评级展望调至负面;(四)未按时披露财务信息或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五)未按约定使用募集资金;(六)主承销商认为应入池的其他情况;(七)监管
5、部门或交易商协会要求应入池的其他情况。主承销商应对重点关注池施行动态管理,对于池内企业,经风险排查确认其偿债能力不会受到不利影响的,应及时调整出池。各家主承销商在池企业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存续期内企业数量的20%。第十一条 主承销商应对重点关注池内企业开展定期(半年一次)和不定期的风险排查,查找风险点,评估风险程度及影响。风险排查主要内容包括:(一)行业运行情况;(二)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及主要风险点;(三)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四)提供信用增进服务机构的风险状况;(五)主承销商认为应排查的其他内容;(六)监管部门或交易商协会要求排查的其他内容。第十
6、二条 主承销商通过动态监测、风险排查,发现对企业偿债能力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对企业开展定期(半年一次)和不定期的压力测试。测试企业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在池企业数量的20%(至少1家)。第十三条 主承销商应通过压力测试,测算企业在遇到假定的小概率事件等极端不利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损失;如经评估,对债务融资工具还本付息可能带来严重影响的,应督促企业积极自查、防范风险,并会同企业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以确保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按期兑付为目标。预案具体内容可包括企业易变现的资产所有权质押、第三方流动性支持、企业兑付款预存、企业关联方担保等
7、方式。第十四条 对于已制定风险处置预案的企业,主承销商应加强沟通与联系,密切跟踪事态发展,根据情况适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采取针对性处置措施,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交易商协会报告。第十五条 对严重影响债务融资工具还本付息的突发事件,主承销商应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第十六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主承销商应按要求形成相关后续管理报告,报告应情况明了、层次分明、条理清晰、重点突出、措施明确。第十七条 后续管理报告包括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其中定期后续管理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及半年
8、度报告,分别于每年5月15日和9月15日前提交,报告内容包括当期风险排查情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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