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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9
《银行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银行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为规范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维护投资人和发行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央行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交易商协会制定了《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现予公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5月30日消息,为规范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维护投资人和发行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市场健康发展,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2、工具市场自2005年建立以来,在人民银行的正确指导和市场成员的共同努力下,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态势。发行量从2005年的1,392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12,966亿元;市场存量规模从2005年底的1,380亿元,扩大到2010年底的21,464亿元。在市场规模扩张过程中,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工作总体规范有序,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工作,强化自律管理,提高发行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堵住发行工作中的不正当行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
3、制定了《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以下简称《发行规范》)。2011年4月26日,《发行规范》经交易商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于2011年5月30日发布。 《发行规范》明确了制定目的、制定依据、约束事项、约束主体、约束范围、相关要求等事项。制定《发行规范》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维护投资人和发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秩序,促进银行间市场健康发展;制定的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
4、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约束的事项是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市场以招标方式、簿记建档方式及非公开定向方式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事宜及行为;约束的主体是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同时,《发行规范》还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参与者的内控、发行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提出要求。 《发行规范》认真总结既往发行工作的基本经验和通行做法。对既往发行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从规范化角度予以确
5、认,对现行做法中应该明确但尚未明确的事项给予明确。同时注重协会自律规则与市场主管部门规则的有效衔接,对于上位规则中的原则要求进行了细化落实。《发行规范》的制定、发布和实施有利于促进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更加规范健康发展。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维护投资人和发行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6、》(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市场以招标方式、簿记建档方式及非公开定向方式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承销商等相关当事人应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发行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发行操作规程。 第五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相关
7、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市场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本指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则。 第六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相关机构在发行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其相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行工作,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招标发行规范 第七条本指引所称招标发行,是指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系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招标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行为。
8、 第八条招标发行的相关当事人包括发行人、投标参与人、提供发行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九条发行人拟招标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第十条发行人应与投标参与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招标发行前,发行人除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投资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办法和招标书;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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