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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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个人所得税法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概述一、概念: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二、特点:(一)以个人为计税单位(二)实行分项分率课征制(三)实行定额和定率相结合、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法(四)计税方式多样性(五)计税简便(六)根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灵活政策三、作用:1.有利于财政收入的增加和税收体系的完善;2.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差距;3.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国际地位和经济权益;4.有利于稳定经济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或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二)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1、居民纳税人:(1)判断标准: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只要具备一个就成为居民纳税人:①住所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②居住时间标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2)承担的纳税义务:负有无限的纳税义务。其所得的应纳税所得,无

3、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的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2、非居民纳税人(1)判断标准: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所以非居民纳税判定条件是以下两个条件同时具备:①在我国境内无住所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我国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2)承担的纳税义务: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所得来源的确定(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2)生产、经营所得

4、,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三、应税所得项目11项所得为应税所得(一)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

5、、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自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各项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劳务取得的所得(共29项)。(五)稿酬所得。①、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所得。②、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计“劳务报酬所得”③、因工作原因在本单位刊物出版发表作品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

6、在外单位刊物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为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八)财产租赁所得。(仅指有形财产的使用权转让)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九)财产转让所得。(指有形财产的所有权转让)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十)偶然所得,不扣除任何费用。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

7、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四、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五、减免税规定(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19项)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两院: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的特殊津贴每人每年1万元)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

8、金。  5.保险赔款。  6.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7.见义勇为奖金。  8.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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