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10]105号 基于规范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105号 基于规范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ID:6302354

大小:88.50 KB

页数:35页

时间:2018-01-09

财综[2010]105号 基于规范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_第1页
财综[2010]105号 基于规范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_第2页
财综[2010]105号 基于规范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_第3页
财综[2010]105号 基于规范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_第4页
财综[2010]105号 基于规范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_第5页
资源描述:

《财综[2010]105号 基于规范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能源局:  近几年,一些省市自行出台地方性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政策,以水能(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名义向水电企业收取出让金、补偿费等名目的费用,不仅违反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而且加重了水电企业负担,影响了水电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建立规范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水电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

2、知如下:  一、各地停止执行自行出台的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各地不得对已建、在建和新建水电项目有偿出让水能(水电)资源开发权,不得以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名义向水电企业或项目开发单位和个人收取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水电资源开发补偿费等名目的费用。  二、切实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规范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

3、令第46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35)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79号)的规定,各地应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确保水资源费及时足额征收,按规定专项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并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三、凡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各地一律不得越权设立涉及水电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未经国

4、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不得设立涉及水电企业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凡违反规定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财  政  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3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6)第460号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总 理 温家宝                                           二○○

5、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

6、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35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

7、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五条 取水

8、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款各项用水规定具体的先后顺序。    第六条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第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