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概览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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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概览一、减免税  1.法定所得减免。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税法第19条)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贷款利率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5)除上述规定外,对于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2、,需要给予所得税减征、免征优惠待遇的,由国务院规定。  2.企业减税。下列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设在经济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税法第7条、细则第71条)  (2)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税法第7条、细则第73条)  (3)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细则第73条)  (4)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细则第73条)  (5)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细则第73条)  (6)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细则第73条)  (7)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细则第73条)  (8)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国家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4、细则第73条)  3.生产性企业减免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上述2免3减的税收优惠期满后,经国务院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税法第8条)  4.地方所得税减免。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税法第9条)  5.港口码头投资减免。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

5、营期15年以上的,经省级国税局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75条)  6.海南特区投资减免。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报经海南省国税局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75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概览一、减免税  1.法定所得减免。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税法第19条)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国

6、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贷款利率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5)除上述规定外,对于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需要给予所得税减征、免征优惠待遇的,由国务院规定。  2.企业减税。下列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设在经济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

7、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税法第7条、细则第71条)  (2)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税法第7条、细则第73条)  (3)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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