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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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一)工资及“三费”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项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 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

2、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国税函〔2009〕3号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工资薪金合理性确认原则: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

3、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国有企业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税前扣除。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4、(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二、关于职工教育经费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同时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提存的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

5、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财企[2007]48号)从2007年1月1日起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税后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余额为赤字的,转入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

6、润弥补。2.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国税函〔2008〕264号)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

7、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例:某内资企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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