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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9
《2012年度国家税务总局专业房地产税收答疑(九)》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168、房地产企业完工年度是否办理所得税清算?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主管国税局要求完工年度必须进行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清算,重新计算本项目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我公司认为,企业所得税是对公司而言,不是针对项目,税务局的要求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听说全国各地有许多地方都有类似规定,而且企业所得税清算还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请问此事项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先按预
2、计利润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完工后,要进行项目清算,重新核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支出,据实扣除。对于此前已按预计利润率征税的预售收入的利润作纳税调减处理。并通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 因此,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是有政策依据的。169、建筑企业是否按营业额扣缴个人所得税?问:我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发放代扣代缴。我单位承包当地厂区绿化养护工程施工项目,由当地地税代开建筑业发票时,只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及地方教
3、育附加费,水利基金及印花税由我单位自行申报。我单位是否要按建筑安装施工作业营业额带征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九条规定,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规定,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浙江省地方
4、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10]244号)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据实计算扣缴申报。 对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
5、、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按照实际经营收入乘以一定的征收率计算确定,具体征收率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0.5%.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函》(甬地税一函[2009]7号)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时在施工地已按营业收入带征了个人所得税的,其该部分营业收入在注册地不再带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无论本
6、地或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对查账征收企业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核定征收企业按营业额的核定率或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170、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可否税前扣除?问: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同时企业处理筹建期发
7、生的费用时,还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171、航空公司空勤人员取得的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是否缴纳个税?问:航空公司空勤人员取得的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54号)规定,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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