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及推荐户型奖励

南宁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及推荐户型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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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及推荐户型奖励工作手册(试行)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南宁市规划管理局编南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南宁市财政局2013年12月20一、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及要求3(一)适用范围及时间3(二)农村居民申请条件3(三)建设要求3二、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及要求4(一)具体管理机构4(二)审批及服务要求4三、农村住宅报建审批总流程图6四、农村住宅宅基地、规划、建设申请7(一)流程7(二)申请材料8(三)工作要点9(四)办结时限10(五)收费项目10五、农村住宅建设监管、竣工

2、验收11(一)流程11(二)工作要点11(三)收费项目14六、农村住宅房屋产权登记16(一)流程16(二)申请材料16(三)工作要点17(四)办结时限17(五)收费项目17七、对采用推荐户型建设的农村住宅的奖励拨付18(一)流程18(二)申报材料及工作要点1820为更好的推进《南宁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及推荐户型奖励办法(试行)》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推广使用农村住宅推荐户型,塑造壮乡特色的农村住宅建筑风貌,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社会主义新农村。结合我

3、市实际,本着简政放权、重心下移、优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特制定本手册。一、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及要求(一)适用范围及时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包含中心城规划建成区、各乡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农村住宅。本手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二)农村居民申请条件1、新建、改造、原址拆建住宅申请条件:农村住宅按照一户一宅建设,建房人应当为具有本村屯户籍的农民。2、不得申请新建、原址拆建住宅的情形:农村村民不符合分户条件,或存在“一户多宅”,或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的,一律不得申请。(三

4、)建设要求1、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农村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楼房原则上不超过4层。202、凡能利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鼓励农民采用集中建设的方式建设住宅。一、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及要求(一)管理机构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住宅的建设管理及推荐户型奖励的具体工作,成立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公室,统筹本辖区内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国土所及其他相关单位对农村住宅建设进行联合审批,通过跟踪督

5、办、统一监管,确保在规定时限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设置专门的行政服务窗口集中受理农村住宅建设申请,对审批事务实行“集中式管理”。2、市人民政府委托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行使农村宅基地审批权限。3、如宅基地申请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每年1-2月,各县区(开发区)一次性逐级向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规模申请,获得审批后,由各县区(开发区)逐宗组织实施落实到户。落实情况由各县、区(开发区)按年度汇总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审批及服务要求1、行政服务窗

6、口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当场核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02、行政服务窗口对受理申请,应当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注明经办人、收件日期和办结日期,并将申请材料移交乡镇规划建设站、国土所等相关行政部门办理。3、若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报告。收到书面报告后,原则上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乡镇规划建设站、国土所等相关行政部

7、门进行处理。4、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复发放的材料,行政服务窗口应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5、如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申请审批事项、代领审批成果的,还需出具委托书、代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需村(居)民委员会盖章确认。20一、农村住宅报建审批总流程图A1:申请人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用地与建设(或改造)申请3日内A2:村(居)民委员会完成初步核查A3:申请人自行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用地和报建申请,并申请土地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受理农村住宅

8、宅基地、规划、建设申请A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乡镇规划建设站、国土所初审,并委托测绘,同时告知村(居)民委员会和申请人3日3日A5:勘测机构现场测绘(定点),村(居)民委员会、申请人到场,乡镇规划建设站和国土所现场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邀请四邻指界,勘测机构绘制测绘成果。2日A6:乡镇规划建设站、国土所复核测绘成果、制作公示材料10日A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公室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公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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