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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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制度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山市屯溪区农民住宅建设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有序进行,根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屯溪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村改居后仍享受农民政策的居民户住宅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分配、统一管理。以镇为单位,统筹农民安置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重点控制区内集中规划建设农民安置区。规划重点控制区外,可以集中规划建设农民安置区,也可以在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施工图纸的前

2、提下村民自建,由镇政府监督管理。提倡和鼓励实施村庄归并整治和村庄改造,充分利用空闲地、旧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建住宅。严禁城镇居民和外地农户在屯溪区范围内购地建房,严格控制零星建房。第四条各镇政府为农民安置区建设的项目业主,屯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职能部门集中统一办理农民安置区建设报建管理事宜。第五条市城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及区政府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第六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建、改建住宅:(一)无房户;(二)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住宅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三)因

3、自然灾害造成房屋破坏的;压滤机滤布厂家(四)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实行重置价安置的;(五)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属于危房的;(六)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凡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赠与他人的,或在拆迁和原宅依法征用时,已实行市场价补偿的,不得再申请建住宅或申请农民安置区内住房。有现住房或己批准宅基地和安置住房的村民也不得再认购经济适用住房。第八条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村民需建住宅或在农民安置区内安排住房的,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组织讨论,讨论意见和上报名单须张榜公布。公

4、布期满无异议的,经镇政府审核,将申报材料报区政府,由区政府会同市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定期进行联合审批。第三章建设管理要求和标准第九条对不同区域农民建房的建设管理要求:(一)近期需要拆迁改造的区域I本区域内不得进行改、扩、新建,在拆迁时统一进入安置区集中安置;2.现有的房屋不得翻建。如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的危房户,并且经市房管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定,该危房户在中心城区仅拥有此一处住宅的,可以加固使用或先行进入安置区安置;也可由市国土部门经市政府同意后,先进行拆迁补偿或安置。(二)需要拆迁改造但近期难以实施的区域■.在

5、该区域内不得进行扩建和新建,拆迁时统一进入安置区集中安置;2.现有的危房原则只能加固维修。如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户,并且经市房管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定该危房户在中心城区仅拥有此一处住宅的,可先行进入安置区安置,也可在不扩大登记面积的前提下拆除重建。(三)依据规划可以保留现状的农村居民点但需进行整治改造的,可以在对原居住点进行统一规划后适当新建和改造。上述不同区域的划定,由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部门与区政府定期公布。第十条不同情况下农民住房的建设标准:(一)位于城市建成区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I此种情况下农

6、民建住房一律按照公寓楼形式建设,每户参考建筑面积I»m2〜l4«m2,考虑道路、绿化等因素,户均用地面积约Ttm2〜Mm2;2.拆迁安置可以按国家规定的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方式进行。(二)近期从事农业生产但今后有可能从事非农产业的I引导农民建房按照公寓楼形式建设,建筑面积同第十条第(一)款;2.农民居住点在近期因城市建设需要可能有部分拆迁,有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需要安置的,并且其在近期仍需从事农业生产,可以建一些联体小住宅,但在今后仍需按照公寓楼形式安排。联体小住宅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姆m2(含院落);5拆迁安置以“拆一安一”公寓式安置和货币补偿为主,如安排

7、有宅基地的按重置价补偿。(三)今后较长时期仍从事农业生产的.此情况下的农民建房可以采用联体小住宅形式,少量的可以按照单门独院形式,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鲁m(含院落);2.拆迁安置采用安排宅基地重置价补偿方式。第十一条村民建房位置或房号应按照竞价择位的原则公开确定,禁止暗箱操作,筹措的资金全部用于农民新村配套设施建设。第四章农民安置区管理第十二条规划选址与建设用地管理:农民安置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不得批准建房;(二)农民安置区选址、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1.布点与选址。统一由镇政府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建设、区政府等有关部

8、门共同到实地踏勘、联合审批,根据“中心城区农民安置区布点规划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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