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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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  根据档案法和有关规定,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周 济  国家档案局局长 杨冬权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简称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

2、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高校档案工作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档案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档案工作。  国家档案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高校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高校档案工作由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10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

3、同步发展;  (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  (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六条 高校档案机构包括档案馆和综合档案室。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档案馆:  (一)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  (二)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  (三)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  未设立档案馆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  第七条 高校档案机构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

4、案的专门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施。  需要特殊条件保管或者利用频繁且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档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室单独保管。分室是高校档案机构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 高校档案机构的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学校档案工作;10  (二)拟订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学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四)编制检索工具,编研、出版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五)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六)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

5、;  (七)开展学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  (九)开展国内外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有条件的高校档案机构,可以申请创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第九条 高校档案馆设馆长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馆长一至二名。综合档案室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一至二名。  馆长、副馆长和综合档案室主任(馆长和综合档案室主任,以下简称为高校档案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档案事业,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  (二)有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精神;  (三)年富力强,

6、身体健康。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高校档案机构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  高校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列入学校事业编制。其编制人数由学校根据本校档案机构的档案数量和工作任务确定。10  第十一条 高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以及现代化管理技能。  第十二条 高校档案机构中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者职员职级制,享受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对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其依法享有工伤社会

7、保险待遇以及其他有关待遇,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检查、考核与评估制度,定期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学校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归档。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是:  (一)党群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党委、工会、团委、民主党派等组织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及纪要;各党群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党群管理的文件材料。  (二)行政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行政工作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纪录及纪要;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人

8、事管理、行政管理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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