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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8
《科尔沁区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科尔沁区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加强干部队伍管理,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造成工作人员“吃空饷”,本着岗位需求、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从事指定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人事关系与原单位保持不变。第三条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工作任务较重,本单位工作人员不足,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二)在一段时间内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
2、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三)因设立专项工作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四)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得使用借调人员。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二)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现实表现优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借调:(一)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4(二)与借调单位主要领导有回避关系的人员。第七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
3、,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重新办理借调手续。第八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一)借调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借调人员的,需经党委(组)会议研究决定,征得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填写《科尔沁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调审批表》。(二)部门之间借调的,借调双方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区委、政府各分管领导批准,编制部门核实后,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副科级领导干部和党群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组织部门进行审批、备案;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人社部门进行审批、备案。(三)各系统内部及本系统二级单位之间借调人员,由区委、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4、,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四)各镇苏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借调,已经借调的要退回原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或有特殊困难的,需经区委、政府研究后统一解决。第九条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一)借调单位在借调期内对借调人员履行主体责任。借调人员要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严格遵守借调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各项组织活动。(二)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借调人员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三)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和产、休假等待遇。(四)借调人员4在原单位参加年度考核。借调单位应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鉴定,向原单位反馈。对未履行审批手续私自到借调单位工作的,
5、组织、人社部门不予考核。(五)借调期间,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等情况,原单位应将借调人员与在编在岗人员同等对待,保证公开、公平对待借调人员。(六)借调人员借调期满,应立即返回原单位。借调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借调人员鉴定意见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借调单位应及时解除借调关系。(一)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工作任务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二)因原单位工作需要,需借调人员返回原单位工作的。(三)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调单位同意的。(四)借调人员已办理调转手续的,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解除借调关系。(五)借调人员违反借调单位有
6、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退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六)借调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调的。第十一条借调工作纪律。(一)借调工作由组织、人社部门集中统一管理,未经审批不得借调。(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对不履行借调手续,擅自借调工作人员的,不予进行年度考核备案,并责令借调单位立即将借调人员退回原单位,拒不履行的要追究借调人员、借出和借入单位主要领导责任。4(三)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返回原单位工作,借调单位和借调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其他要求。(四)已借调到各单位但没有办理正式借调手续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及
7、时补办借调手续。第十二条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调训人员、安置的委培生、统配生参照此办法进行管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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