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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新建人[2011]20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借调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借调人员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借调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处室、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机关处室、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其他单位人员或被上级业务部门临时借用人员完成指定工作的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借调人员应遵循
2、工作需要、协商一致、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机关处室、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随意借调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借调工作人员:(一)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人员严重不足的;(二)职能调整,工作量大,人员严重不足的;(三)岗位出现空缺,人员不能及时到位,影响工作的;(四)承担突发性、临时性工作任务,需要抽调人员的;(五)其他工作需要借调人员的。第五条 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或企业正式职工;(二)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责
3、任感和敬业精神;(三)具备所需的工作能力、学历、职称和专业素质;(四)身体健康;(五)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6第六条工作人员试用期未满的,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它问题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处理的,不得借调。第七条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需重新办理借调手续。第八条 借调人员须履行下列程序:(一)上级业务部门从机关处室、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由人事处负责征求借调人员所在处室(单位)意见,确定借调对象,报厅领导审批,办理相关手续;(二)承担重点专项任务、成立临时机构借调人
4、员,由组建临时机构的牵头处室(单位)填写借调人员审批登记表,报厅领导审批,由人事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三)机关处室、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由处室(单位)征求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意见,填写借调人员审批登记表,经人事处审核,报厅领导审批,办理相关手续;(四)借调人员审批登记表须填写借调工作岗位、承担工作业务、借调期限、借调人员情况、借调人员事由及借调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第九条 借调人员管理(一)用人处室(单位)负责对借调人员进行日常管理,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被投诉查证属实,将追究用人处室(单位)领导的责任;(二)借
5、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凡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发现,即6退回原单位;(三)借调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借调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处室(单位)与原单位协商确定,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变动、职称晋升、工资调整时,享有在岗职工同等机会和待遇;(四)借调期限不足半年的,在原单位参加考核,由用人处室(单位)对借调人员做出鉴定,向原单位反馈;借调期限超过半年的,由用人处室(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定等意见,
6、向原单位反馈;(五)借调期满后,用人处室(单位)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出具工作鉴定,报人事处审核后转原单位,并督促借调人员按时返回原单位工作,若出现借调人员长期滞留不归的,将追究用人处室(单位)领导的责任;(六)借调到上级业务部门的人员,应定期向所在处室(单位)或人事处报告工作情况,借调期满后,及时持工作鉴定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按时返回原单位工作,若不按时返回的,按旷工处理。第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6主题词:厅系统借调人员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厅领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7、办公室2011年10月24日印份数: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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