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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8
《《湖南省信访事项听证暂行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湖南省信访事项听证暂行办法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监督各级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增强办理信访事项工作的透明度,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第三条 举行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开公正;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谁主管,谁负责; (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2、 (五)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二、听证受理 第四条 听证由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一级职能部门受理实施。 第五条 听证受理形式: (一)本级受理听证; (二)上级主管部门受理听证; (三)上级委托下级受理听证; (四)有关部门联合受理听证; (五)其他形式受理听证。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一)信访事项做出处理之前,信访人要求举行听证的; (二)信访人对原办理机关已做出处理决定或对复查机关做出复查处理意见不服
3、,要求举行听证的; (三)原办理机关或复查机关经多次复查,认真原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得当,信访人仍坚持上访,需要举行听证的; (四)对于可能出现越级访或集体访,需要以听证形式化解的信访事项; (五)上级机关或者复核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 第七条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再举行信访听证。 第八条 信访人要求听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九条 受理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通知信
4、访人和有关当事人。 第十条 在举行听证前,信访人撤回听证申请,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信访人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访事项,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三、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由受理机关或相应职能部门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并指定专人制作听证笔录、录音和录像。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权利: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终结;
5、 (三)确定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四)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接收有关证据; (六)维持听证秩序; (七)本暂行办法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听证员及其他与信访事项有关人员。 信访事项承办人包括做出原处理决定的承办人、做出原复查决定的承办人及正在进行调查或复查的承办人。 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 集体访应根据《信访条例》规定选派代表参加听证。 第十五条
6、 听证员由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根据信访事项的具体内容,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新闻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社会人士参加,且一般不少于5人。 听证员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负责甄别信访人和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提供的证据,解答信访人和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信访人听证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 (二)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依据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7、 (四)如实陈述信访事项的事实并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五)遵守听证会场纪律。 第十七条 信访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四、听证程序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公布听证事由及主持人、记录员、参加听证人员的姓名、职务等,并询问信访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随意发言和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听证参加人不得录音、拍照或录像;(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随意退场。信访人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
8、权利; (四)听证参加人发言不得使用人身攻击或侮辱性语言; (五)听证参加人或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起哄或有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事项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处理信访问题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依据以及处理建议; (三)信访人或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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