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继承公证中证据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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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继承公证中证据核实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诸多业务中较为常见的一项业务,但是也是复杂程度相对较高的一项业务。因为有些当事人企图获取更多的利益或者出于省事的目的,而向公证员提供假证据,使得公证员的工作增加了一些困难和风险。对当事人的继承资格认定,需要公证员在办理继承公证时认定一系列的证据和事实,这其中的关键就是对证据核实工作要做到认真仔细。正确核实认定证明材料影响着公证书的使用效力、决定着继承的顺序与形式的适用。6公证书的

2、灵魂是证明对象的真实性。公证书的真实性需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申办公证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公证证明对象即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和法律文字的真实性。如果不能保证公正书的真实性,那公证书也就丧失了其基本的效力——证据效力,这是公证执业过程中出现频率最高的风险,也是导致公证书被相反证据推翻,公证效力丧失的最主要原因。公证书的使用效力,说到底是公证书的内在质量,公证界人士把公证的质量看成是公证的生命线。因此,在办理继承权公证中,对证明材料的认定看得十分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3、,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死亡可引起第二继承顺序的发生;“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尚未分割时,继承人的死亡,可引起转继承的发生”;“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时,遗嘱失效,可引起法定继承的发生”。可见,对证明材料的核实认定,对继承顺序与形式的适用或变更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有这样的一个案列:张女士前来公证处咨询继承公证,她自称因为小区要拆迁,所以要将和已经过世的丈夫共有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和女儿的名下,以方便获得拆迁赔偿款。公证人员询问张女士后得知,张女士过世的丈夫张先生在

4、张女士之前有过一段婚姻,育有一女,后与张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生养子女,张先生的父母均先于张先生死亡,张女士自己也没有其他的子女并且在张先生去世之后至今都没有婚姻记录。张女士表示现在要和自己的继女共同继承张先生遗留的房产。6在与张女士的交谈过程中,虽然张女士神态自若,但是她言词上有前后不一致、矛盾的地方,使得公证人员产生疑虑。在对张女士提供的张先生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和办事处开的证明进行核实的时候,居委会和办事处均表示之所以在张先生的证明上盖章是依据张先生生前所在的私企提供的证明,但对于张先生具体的家庭情况并不清楚。为了确定继承人和被继承人

5、的实际情况,公证人员再次前往张先生生前和张女士居住的小区了解情况,得知张先生除了张女士所说的两段婚姻,还有其他的婚姻状况,并且育有多名子女。当公证人员就所调查的情况向张女士核实时,张女士并没有积极解释,间接默认了还存在其他的继承人。结合以上案例我们所知通过认定一系列证据和事实来确定当事人的继承人资格是继承公证的核心部分。公证人员在办理继承权过程中要做到继承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做到审查细致认真、核实取证是关键。继承公证中的审查、核实取证,直接涉及到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认定,只有认真审查、核实各种证据材料,才能保证公证质量。继承权公证证据审

6、查,指的是在办理继承公证案件时,公证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材料加以核实以取得证据的活动。常应用于继承公证业务核实取证的方法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一是与当事人谈话,制作谈话记录。办理公证时,公证员6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查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设立遗嘱、亲属关系的情况;二是证人调查笔录。对当事人的谈话,通过询问证人的方式进行证实;三是单位书面证明。在当事人前来咨询和正式申请继承公证时,应当让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派出所、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医院等机构出具的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等;四是电话、传真核实。通常

7、采用打电话或者发传真到相关单位和个人对被继承人的死亡情况、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予以确认。公证员在对当事人提供的单位书面证明进行调查时应注意的事项有:1,携带好执业证和介绍信。外出调查取证时,应当随身携带执业证和介绍信,以便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出示执业证和介绍信。2,调查时须符合法定人数。外出调查取证时,在一般情况应当有两名公证人员(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共同进行。在特殊情况下,只能由一名公证员进行调查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并请见证人在调查询问的谈话笔录上签名。63,调查所取得的材料,须符合法定手续。公证员在有关单位摘抄人事档案或复印时,应将

8、摘抄记录或复印件交该单位管理档案的人员核对,请其批注“摘抄记录或复印件与某某人档案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在办理遗嘱继承或接受遗赠公证时,最好能复制人事档案中有立遗嘱人签字、印章的登记表、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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