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会计、税法中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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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同销售会计、税法中处理方法  [摘要]本文分别对收入与视同销售在会计与税法上的确认原则进行了说明,并且重点分析了几种税法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核算与税法中的处理方法的异同。[关键词]视同销售;会计准则;会计处理[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29-0119-02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发生特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行为后,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并要求计算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的一种涉税业务。视同销售是税收术语,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并不会给企业带来直接的

2、现金流入,判断的重要依据是资产的产权是否转移。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法上的视同销售行为主要包括: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

3、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而且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确认收入: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目前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业务发生时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会计准则与税法无

4、差别,称为“统一法”;二是业务发生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但却不确认收入而直接结转相关货物的成本,计算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会计准则与税法有差别,称为“分离法”。总之,在对税法中的视同销售行为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按会计准则对其进行判断,确认会计处理时是否确认收入,但所有的视同销售行为均应缴纳增值税。下面针对几种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进行说明。1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7《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在企业实际经营中,企业将自产

5、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以及职工福利等方面,这是一种内部流转关系,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因此增加现金流量,因此在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结转。但由于自产自用的材料、产品包含着进项税金,通过加工环节又形成了增值,因此,对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处理,虽不计入“产品销售收入”科目,但应按售价计提销项税金。对于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要作进项税额转出。例:A企业将自产的商品20件用于本企业车间的改建工程,商品单价为100元,生产成本60元。会计分录如下:借:在建工程1540贷:库存商品1200贷:应交税金——应

6、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及非货币资产交换7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分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①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形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应当按合并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即按照货物的原账面价值转账,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的不被视同销售,也只能按成本予以转账。②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及其以外的其他方式的投资,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购买货物按购入时的

7、价格确认收入计算增值税。两种情况下,增值税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均将该类货物的投资视同销售而相应地要确认销项税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例:A企业将购入的原材料一批对外投资,其账面成本500万元。会计分录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585贷:原材料5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7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依据《新会计准则》,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应当作为销售处理,这与企业所得税法处理一致;若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不作销售处理,只结转成本,与税法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例:A公司以将自产的甲

8、产品交换B公司乙产品,双方均将收到的存货作为库存商品核算。A公司换出甲产品账面成本300万元,公允价值350万元。B公司换出乙产品账面成本300万元,公允价值350万元。A公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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