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环境下我国侦查阶段辩护权探析

现实环境下我国侦查阶段辩护权探析

ID:6224004

大小:26.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1-07

现实环境下我国侦查阶段辩护权探析_第1页
现实环境下我国侦查阶段辩护权探析_第2页
现实环境下我国侦查阶段辩护权探析_第3页
现实环境下我国侦查阶段辩护权探析_第4页
现实环境下我国侦查阶段辩护权探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现实环境下我国侦查阶段辩护权探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现实环境下我国侦查阶段辩护权探析  摘要:首先阐述了侦查阶段辩护权的历史沿革及性质,随后着重分析了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侦查阶段辩护权规定的进步与待完善之处,最后针对现实情况提出完善我国侦查阶段辩护权的具体建议。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侦查阶段;辩护权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230156011侦查阶段辩护权的历史沿革及性质5日本学者田口守一曾经说过:“刑事诉讼的进化历史可以说就是辩护权发展的历史。”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历史是从早期的纠问式诉讼模式逐步演进到现代成熟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1679年英国的《人身保护法》第19条规定:“关于本

2、法所称的对犯罪行为的控诉,各被告可以对争议点答辩。”而“辩护人制度”作为一种积极的补充,保障辩护权得以实现。第一次规定了现代意义上的辩护权。而现代意义上的侦查阶段辩护权在近代刑事诉讼的两次重要革命“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离”、“控审分离”后才首次出现。此后数百年的刑事司法改革逐渐将单纯作为刑事诉讼权利的辩护权上升到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且规定了诸多救济途径,从而迫使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不得不为辩护权留出足够空间,由此侦查阶段辩护权不断得到完善。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益随时处在遭受侦查权侵犯的威胁之下,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利益,刑事诉讼法将侦查阶段辩护权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所

3、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侦查机关实施的侦查活动可能侵犯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之时,才能够运用辩护权保护自己最基本的合法权益。可见侦查阶段辩护权是一种在侦查程序中运行的防御性权利。2我国侦查阶段辩护权的立法评述2.1侦查阶段律师的身份问题“保障辩护权,首先必须保障辩护人委托权。”现行刑诉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赋予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明确的辩护人身份。与96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相比有了长足的进步。2.2侦查阶段律师允许进行的活动内容5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较之于侦查阶段的律师,

4、虽同为辩护人,但被允许进行的活动内容仍有较大的不同。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活动内容比之96刑诉法已条文的形式对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内容予以明示,也赋予辩护律师一定范围的调查取证权,但仍然缺少阅卷权。2.3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通信权律师的会见通行权及安排会见的时间,通过在实践中严格落实该条,可以有效解决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难的问题。现行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使《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作为两部位阶等高的法律,在对律师的会见监督方面的规定达成了一致。2.

5、4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助于实现侦查阶段证据收集的全面性、客观性、准确性,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反观96刑诉法,并未规定侦查阶段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而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实质决定了律师开展刑事辩护的质量,这种权利缺失使侦查阶段辩护权难以与侦查权相抗衡,不符合控辩平衡的理念。赋予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有助于提高犯罪嫌疑人程序性主体地位,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到实处。3对完善我国侦查阶段辩护权的几点思考现行刑诉法对侦查阶段辩护权的规定与96刑诉法相比有了巨大的进步,体现了刑诉法修正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宗旨,在刑事司

6、法改革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笔者认为仍有诸多方面可以加以完善,就此提出几点浅陋的思考:3.1应当建立沉默权制度5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沉默权早已为西方各国国内法所确立,对此贯彻最为彻底的当属美国,其强制要求侦控方及裁判方不得因犯罪嫌疑人的沉默而推定其有问题,但这样的要求对控诉方来说可能过于严苛。基于我国现实情况,可以选择有限制的沉默权,即针对侦查阶段的沉默,由裁判者做出合理推定。3.2应当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在侦查阶段,包括辩护律师在内的辩护人是不享有查阅案卷的权利的。没有阅卷权,便无法掌握丰富的基本案件事实材料,无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刑事辩护。为了能

7、够给犯罪嫌疑人提供实质有效地辩护,应当赋予并丰富侦查阶段律师的阅卷权。3.3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讯问在场权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秘密侦查讯问体制,使得讯问成为不受监督的绝密空间,成为滋生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温床。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讯问在场权,可以有效监督和制约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防止侦查人员滥用非法讯问手段进行讯问,同时律师还可以从侦查人员的讯问中获取案件事实材料,为在侦查阶段进行辩护做好充足的准备。但现行刑事诉讼法未规定该项权利,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无疑极为不利。参考文献5[1][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M].刘迪,张凌,穆津译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