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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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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 【摘要】企业在实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在会计准则中没有明确是否需要作为“收入”而税法规定作为“收入”的一些视同销售行为,对这部分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因人而异,各式各样,本文在不违背会计准则的前提下,结合依据我国税法的规定,探讨这些业务的会计处理。【关键词】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一、税法中的视同销售行为所谓视同销售,是指站在企业自身的角度看,企业没有发生销售行为,也没有资金的收付,但为了防止税收漏洞,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在征税时需按销售进行处理的一些行为。在我国税法中,最常见的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一)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发生下列行为,视同销售:1.代销行为:包括受托代销和委托代销,均视为视同销售;2.设有两个或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用于生产就不算),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3.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者;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
3、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来讲,企业资产发生下列行为属于所得税法视同销售行为: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二、会计准则中销售的确认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2条,对收入界定为: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
4、的总流入。其根本点是:收入的本质是企业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而这种经济利益的流入,并没有被限定为以货币资金的形式。既然是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当然这种流入应该是从企业外部流入的,体现的应该是企业与外部的关系。而企业内部资产存在形式的改变并不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由此可以将税法中的视同销售通过分析其业务实质分为两类:具有销售实质的视同销售行为和不具有销售实质的视同销售行为。具有销售实质的视同销售行为经济利益能够从企业外部流入主要有: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视同买断形式下的受托代销;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
5、东或投资者;5.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或购买用于支付职工非货币性薪酬。上述第四种至第五种视同销售行为都会使企业负债减少间接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会计上确认收入。不具有销售实质的视同销售行为有: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3.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代销。企业的这些销售行为,或者资产所有权属没有发生变化,或者所有权属发生变化,但是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会计上不可以确认收入。三、视同销售行为税法规定、会计处理比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的主要差异是:1.增值税中的视4同销售,不仅强调货物的用途(内部还是外部使用),还要考虑
6、货物的来源(自产、委托加工还是购买)。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只强调货物的所有权属,与货物的来源无关;2.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只强调货物,而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不仅包括货物,还包括财产和劳务。会计实务中收入的确认强调经济利益是否从企业外部流入,鉴于此,将如上的视同销售行为是否确认增值税、所得税收入、会计收入列表比较如下:在发生以上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时,在不违背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尽量和税法要求一致进行会计处理,如: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则会计处理为: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登记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按售价计算又如:将企业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会计处理为:借:营业外
7、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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