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私人悬赏取证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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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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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私人悬赏取证合法性问题  【摘要】近几年,在民事诉讼领域出现了私人悬赏取证的情况。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证据规则较为贫乏,内容空泛粗放,还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证据制度体系,因而对私人悬赏取证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这无疑会给法院审理案件造成一定的困难。本文主要针对私人悬赏取证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展开论述。【关键词】悬赏取证;举证责任;合法性私人悬赏取证是近几年出现的一种新的取证方式,它是当事人为证明诉讼事实,以公开许诺奖励的方式,请求证人为其作证的一种举证形式,主要出现在民事诉讼领域。一、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4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具有

2、法律意义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第一,必须有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的人发出悬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广告中必须指出要求相对人按照广告特定要求完成指定的行为;第三,广告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第四,广告中有对完成其指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私人悬赏取证存在的现实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这就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当事人如果举证不能或者不充分,其主张得不到证明,诉讼请求就得不到满足,即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所以,在出现民事纠纷后,当事人便迫切需要找到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

3、张。证据制度的改革虽然带来了法制的进步,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与刑事诉讼不同的是,民事诉讼的取证责任完全在于当事人个人,而没有相应的法定国家有关机关出面采集、收集证据,没有公权力的保障,这就给当事人的取证活动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此外,当事人取证难的问题与我国目前的体制也有一定的关系。对于这一取证形式,争议颇多。二、关于私人悬赏取证的争议4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悬赏取证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另一部分人则认为,私人悬赏取证由于金钱的因素,影响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也干扰了司法审判,且有收买证人之嫌疑,不应支持和提倡。其实深入剖析,我们不

4、难发现,争议的焦点在于“悬赏”,由于涉及到财产,不免有收买证人的嫌疑。但我认为,“悬赏”是以中国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表现。证人出庭作证,会涉及到一些实实在在的问题,比如要支付一定的车船费用、一定的食宿费用,可能会出现旅途的颠簸,耽误自己的工作,产生误工费,还有前面提到的证人心理方面的压力等精神因素。所以,给予证人一定的报酬,实在是无可厚非,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也是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举证责任的表现。从取证程序上看,我国民事诉讼法仅对当事人举证责任作出了规定,并没有明确界定应该采取何种方法取证,人民法院《关于民

5、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对非法证据有明确界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很显然悬赏取证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况且法律对悬赏取证并没有明令禁止,民事行为区别于行政行为的最大特点就是法无禁止即可行。同时,悬赏得来的只是证据材料,不一定就是定案的根据,这些证据材料要经过法官的审查合格后才能被法官采信,成为审判案件的依据。法院只要通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依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和核实,如果认定是客观事实,就应该确认该证据的效力。三、认定私人悬赏取证行为的合

6、法性问题及解决方案4认定私人悬赏取证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重点在于考察悬赏告示内容的合法性,考察其是否具有诱导性的倾向。如果悬赏告示中,当事人把自己想当然认为真实的情节讲了出来,再让证人作证,就带有了一定的诱导性倾向,容易对证人产生误导,影响证据的效力。所以,综上所述,我认为,对于私人悬赏取证的取证方式的合法性不能完全否定和排斥,这无疑会造成许多案件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案件事实结果。但对私人悬赏取证行为的确还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规范。首先,悬赏的主体问题。法院查证与当事人收集证据相比较,法院作为国家机关,由其进行证据收集更有优势,且收集到的

7、证据的合法性更高。所以,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悬赏取证,不仅高效,而且收集到的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更有保障。其次,法院要认真审查悬赏内容的合法性,认定悬赏得来的证据材料是否满足关联性、惟一性和排他性,能否采信从而作为定案依据来使用。最后,法院要通过立法来保障悬赏取证的证人依据事实作证,如果审理查明当事人贿买证人作伪证,证人因求赏而作伪证,法院不但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而且还要依法制裁贿买人及作伪证人。由此可见,私人悬赏取证作为一种新的取证方式,其出现和发展顺应了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在我国法制化进程中有一定的意义,但要想将其纳入证据制度中

8、,为案件所广泛应用,仍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参考文献[1]高河.悬赏广告的法律问题探析[D].2006-09-11[2]张瑞杰,张瑞霞.从悬赏取证的效力问题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改革[J].法制与经济(中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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